司法部权威解读——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政策变化
 
  末代司考已落帷幕,法考时代来临。对于广大法考考生最关心的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政策相关变化问题,文都中律法考研究团队就司法部考试中心相关负责人发布的关于新法考时代的政策问谈做了专业梳理和解读。
 
  关于2017年司考的相关问题:
 
  1. 应届毕业生通过司考后,要什么时候以及怎样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
 
  司法部解答: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中律法考权威解答:应届生一般都会选择学校所在地作为考试地点,也可以在原籍等其他城市的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报名点。但是资格申请只能在报名地!
 
  2.应届生过了放宽地区的分数,也是毕业后才去户籍所在地申请吗?
 
  司法部解答:对的
 
  中律法考权威解答:并不是所有的地区都有放宽资格,因此户籍地是放宽地区,那么可以申请放宽地区的法律职业资格。资格证书分为a证、b证(放宽地区法律专科报考,达到a证360分者)、c证(放宽照顾地区专科报考,通过放宽地区特殊照顾分数线,未达360分者)。
 
  3.今年司考通过率是多少?
 
  司法部解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司法部每年都会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在司法部网站公布,到时候可以关注下!
 
  中律法考权威答:通过目前部分地区司法局公布数据,结合中律全国各地学员成绩来推荐,2017年通过率超过13%。
 
  4.问:请问今年最高分是多少啊?感觉好多人都400多分!今年的通过率变高了么?
 
  司法部解答:这么说吧,近五年来,司法考试最高分没有超过460分的。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慎重发布关于司法考试成绩、政策方面的消息,更不要发布虚假消息,以免误导社会公众和考生!
 
  中律法考权威解答:司法部考试中心有严格的阅卷标准,前三卷机器阅卷,试卷四扫描后分配到指定高校阅卷组人工批改,根据前三卷成绩数据,试卷四有调控原则(中律法考2017年学员成绩娇人,400+占过关人数近20%!)
 
  5.问:C证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县级执业吗?以后改革方向能否让c证能在所有放宽地区执业?
 
  司法部解答: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业地区问题是由法律职业用人主管部门确定的根据有关规定,C证律师在本地执业,是可以代理外省市案件的。
 
  中律法考权威解答:C证只能在放宽地区所在地使用!
 
  6.问:司考获得B证,现在法本已到手,可否申请换A证?我想知道规定背后的原理或者基于何种考量?
 
  司法部解答: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又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视为符合《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相关规定,无需将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更换为A类证书。
 
  中律法考权威解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申请并且拿到考试资格证书,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再考的。B类考生学历提升后,证书等同为A类证书。
 
  重中之重——关于2018年法考元年报考条件及变化
 
  7.问:司考改革官方文件什么时候下来?
 
  司法部解答:根据9月1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司法部正在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公务员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就考试内容、方式方法、报名条件等作出规定。届时将向社会公布。
 
  中律法考权威解答:改革官方文件牵涉很多部门,不仅仅是司法部这么简单,改革对于司法部来说就是推进中央司法改革的政策,而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则更看重改革对于法学生素质的培养,教育部则更关心改革对应届法学生毕业问题。中律从相关部门获悉信息来看,报考条件会有分地区和分条件逐步改革,2018年报考资格持乐观局面,官方公告中律会第一时间发布!
 
  8.问:请问非全日制非法本明年能考吗?
 
  司法部解答: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是2015年两办《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我们要不折不扣执行《意见》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我国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国情,按照《意见》确定的老人老办法原则,妥善处理好相关政策衔接问题。
 
  中律法考权威解答:这个“意见”是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其规定了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职业资格的条件:
 
  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我们在这句话中可以提取到的信息是:
 
  (1)全日制+法学类本科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3)非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法本)及以上学历+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但是司法部并没有明确什么性质的工作才算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有灵活空间,同时中律获取的信息自考生等是可以报考的!
 
  9.问:改革后放宽分数线的政策还执行吗?
 
  司法部解答:根据中央有关部署,我们将继续同相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在艰苦边远和民族地区实行与内地有一定差异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政策,适当降低考试门槛,解决好这些地区法治人才供给不足的问题。
 
  中律法考权威解答:延续了多年的放宽政策不会一次性废除,大家一定要抓紧机会,争取尽早考过!
 
  10.问:2018年的大四在校生可以参加法考吗?
 
  司法部解答:这个问题我们正在研究之中,若有相关政策我们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中律法考权威解答:一般校园招聘都在来年春季,如果大四同学没有考试资格,会大大影响其就业问题。乐观估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仍会允许大四同学参加。
 
  11. 问:明年考试侧重于考察什么?
 
  司法部解答: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根据两办意见,将加大法律职业立场、伦理、技能的考查力度,考试以案例题为主,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因此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题型与司法考试的题型相比,肯定会有相应的变化。
 
  中律法考权威解答:
 
  法律职业立场主要指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刚刚闭幕的十九大报告中有关法治的内容,其直观表现为卷四的第一道大题;
 
  伦理重点则是法官法、律师法和检察官法中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规范;其一般出现在卷一选择题或是卷四大题中以小题方式呈现;
 
  技能则是指法律基本素养,主要是运用法律知识和规范,重点在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
 
  12.问:应该如何备考?
 
  司法部解答: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必考范围,我们将根据教育部确定的核心教材,研究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该大纲就可作为备考依据。希望考生在明年的考试中能取得好成绩!
 
  中律法考权威解答:官方新教材“马工程”的解读:马克思主义工程简称“马工程”已经开始在各大高校学习,它是教育部门指定的官方法学教科书,这套教材很有可能变成全国统一的法律资格考试教材,但是“马工程”因为是官方出版,内容肯定也很“官方”这并不利于我们的学习理解,中律的教材则是老师悉心按照官方教材编写的,适合考生备考,同时根据2018年主观题变化,中律加大对试卷四的专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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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五)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现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要求,确定年度合格比例,现将有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六)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察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以案例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
 
  (七)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组建权威的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流程化。建立严格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安全体系,加强考场和保密标准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建成并使用集考报名、考务管理、监控指挥、资格证书管理、职前培训管理、诚信记录、信息公开等功能与一体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服务系统。
 
  四、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八)建立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原则,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各相关部门按统一标准和规范分别实施培训。实行"先选后训"培训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律职业。落实"谁选谁训"责任,职前培训及培训考核由选任部门负责进行。法官、检察官职前培训时间为一年;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人员职前培训时间由政府选任部门根据时间需要确定;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职前培训方式及时间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自行确定。
 
  (九)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研究制定统一的职前培训规划,明确培训方式、内容、期限、教材、师资和考核标准。利用现有法律部门培训机构,分系统实施集中教学、岗位实习、综合训练等分阶段有侧重、统分结合的职前培训。集中教学阶段主要讲授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知识。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主要通过参与审判、检察、律师和公证等业务实践和辅助参与案件办理等,训练职业技能,提高参训人员实际工作能力。
 
  (十)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成立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国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实施本系统职前培训工作。加强职前培训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组织编写职前培训大纲,配套加强案例库建设。建立职前培训师资库。规范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流程。职前培训相关档案、信息资料实行统一汇集管理。
 
  五、完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十一)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立法工作。制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职前培训工作规章和配套规范,提高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水平。
 
  (十二)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名册的公布和查询制度。对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违反考试规律、使用虚假证件报考、使用虚假证件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失信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并惩处,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十三)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加强对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标准。对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行告诫或暂停、吊销法律职业资格等惩戒制度。对被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及时依法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六、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十四)做好与原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在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继续有效。
 
  (十五)选拔特殊法律人才。对一些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但长期从事立法、法学研究的优秀法律人才,通晓国外法律或者某些特殊领域稀缺的杰出法律人才,通过相关程序,可以直接选拔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
 
  (十六)区别对待新老人员。在政府部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且胜任现职务的,可继续从事现工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以后新进入上述岗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对于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制工作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该项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实施。
 
  (十八)明确部门责任。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职前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经费等各项保证措施,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充实人员力量,提高工作保障水平。
 
  (十九)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法学教育制度的衔接。研究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衔接机构,推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简化或免予相应等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做法。
 
  (二十)强化宣传舆论引导。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面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阐明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积极作用。及时发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公告,引导考生和社会预期。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