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家住重庆市,其于2015年8月16日在小辣椒公司设立在天猫网站的网店订购了手机一部,价款799元,小辣椒公司开具了发票。王某收到小辣椒公司邮寄的手机后,认为与小辣椒公司商品介绍页面的宣传不符,遂以小辣椒公司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为由向重庆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辣椒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的责任。

  小辣椒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分歧】

  对于本案的管辖人民法院应如何确定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王某在小辣椒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手机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小辣椒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本案中王某主张小辣椒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交付的商品与宣传不符,本案争议的合同履行行为所在地即为小辣椒公司交付商品的地点。据此,交货地点应当是小辣椒公司将货物交给物流公司的邮寄地点,即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小辣椒公司住所地,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买受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重庆市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应当为王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王某作为原告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选择了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受案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驳回小辣椒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据此,本案为网络购物,标的物交付系通过邮寄给买受人,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