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1.简易程序:指基层法院审理某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2.量刑证据: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3.判决:指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

  4.裁定: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5.决定: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的一种法院裁判形式。

  重点考点详解

  一、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1.亲告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可公可自: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2)重婚案;(3)遗弃案;(4)侵犯通信自由案;(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6)侵犯知识产权案;(7)非法侵入住宅案;(8)故意伤害案。

  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受理。

  3.公转自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构成犯罪,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的审查与受理

  1.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2)缺乏罪证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三)自诉案件第一审的特点

  1.可以调解,但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

  (1)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2)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并加盖公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可以和解与撤诉:所有自诉案件都能

  (1)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起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

  (2)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3)视为撤诉: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次数限制)

  (4)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3.可以反诉: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

  (1)反诉的条件

  ①反诉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②反诉内容:必须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③案件性质应相同:都必须是告诉才处理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④提出期限:至迟自诉判决宣告前。

  (2)反诉的审理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3)可分性:自诉人的可分性+被告人的可分性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4)二审中提起反诉的处理

  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4.自诉案件的可分性

  (1)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的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5.特殊情形的处理

  (1)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自诉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

  (2)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3)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4)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法院对依法宣告无罪的自诉案件,其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6.审理期限比较特殊

  (1)未羁押: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

  (2)已羁押: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审理期限与公诉案件的相同(2+1+3+X)

  二、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认罪;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二)简易程序审理特点

  1.只能适用于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不适用于二审程序、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程序。

  2.仅适用于基层法院,不适用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

  3.审判组织简化

  3年以下:可以独任,可以合议庭。3年以上:必须合议庭。独任审判中,发现可能判三年以上,应当转为合议庭。

  4.程序简便

  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5.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也可以定期宣判。

  6.审理期限较短

  3年以下: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3年以上: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

  1.简易程序的启动

  (1)自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启动

  对于自诉案件,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2)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启动

  ①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办案人员认为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按照提起公诉的审批程序报请决定。

  ②法院自己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对于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的审判程序

  (1)基层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检察院。

  (2)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检察院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建议法院相对集中审理。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可以对庭审作简化处理:①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②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③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④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9)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10)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四)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

  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2.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不同于民诉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连续计算。

  3.转化后的程序要求

  (1)自诉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法院将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

  (2)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准备的,可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四、规范量刑程序

  (一)量刑证据与量刑活动

  1.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2.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二)检察院量刑建议和当事人量刑意见

  1.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2.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3.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量刑中的法律援助

  对于公诉案件,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量刑的具体程序

  1.分类处理

  (1)简易程序:自愿认罪,直接审理量刑问题

  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2)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3)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先查定罪,再查量刑

  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2.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法院应当查明对被告人适用特定法定刑幅度以及其他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法院、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检察院应当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有关量刑证据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4.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量刑辩论活动的顺序;①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②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

  (五)量刑说理

  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说理主要包括:

  1.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

  2.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

  3.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六)二审、再审案件的量刑

  对于不开庭的二审、再审案件,审判人员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应当注意审查量刑事实和证据。

  五、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判决

  1.只能由法院作出,专门用来解决实体问题,即定罪量刑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允许口头判决。

  2.分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1)有罪判决:有罪处刑判决、有罪免刑判决。

  (2)无罪判决:依据法律和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判决、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行为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决。

  3.不服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

  4.判决书的制作内容

  (1)首部

  (2)事实部分

  (3)理由部分

  (4)结果部分

  (5)尾部

  (二)裁定

  1.适用情形

  (1)程序性问题: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起诉、核准死刑等。

  (2)实体性问题:减刑、假释。

  2.只能由法院作出。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3.未生效的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

  (三)决定

  1.适用情形

  决定只适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如是否同意回避、对当事人、辩护人提出的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应由法庭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

  2.公、检、法均可作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只能用决定来处理案件。

  3.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4.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或抗诉,部分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如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