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

  第三十七条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可以依法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八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二)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四)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及主要债权人对无偿划转的无异议函;

  (六)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未来三年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