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条 经济规划委员会

  1.经济规划委员会委员应具备诸如与采矿、管理矿物资源活动、国际贸易或国际经济有关的适当资格。理事会应尽力确保委员会的组成反映出一切适当的资格。委员会至少应有两个成员来自出口从“区域”取得的各类矿物对其经济有重大关系的发展中国家。

  2.委员会应:

  (a)经理事会请求,提出措施,以实施按照本公约所采取的关于“区域”内活动的决定;

  (b)审查可从“区域”取得的矿物的供应、需求和价格的趋势与对其造成影响的因素,同时考虑到输入国和输出国两者的利益,特别是其中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c)审查有关缔约国提请其注意的可能导致第一百五十条(h)项内所指不良影响的任何情况,并向理事会提出适当建议;

  (d)按照第一百五十一条第10款所规定,向理事会建议对于因“区域”内活动而受到不良影响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补偿或其他经济调整援助措施的制度以便提交大会。委员会应就大会通过的这一制度或其他措施对具体情况的适用,向理事会提出必要的建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1.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诸如有关矿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及加工、海洋学、海洋环境的保护,或关于海洋采矿的经济或法律问题以及其他有关的专门知识方面的适当资格。理事会应尽力确保委员会的组成反映出一切适当的资格。

  2.委员会应:

  (a)经理事会请求,就管理局职务的执行提出建议;

  (b)按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第3款审查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正式书面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提交适当的建议。委员会的建议应仅以附件三所载的要求为根据,并应就其建议向理事会提出充分报告;

  (c)经理事会请求,监督“区域”内活动,在适当情形下,同从事这种活动的任何实体或有关国家协商和合作进行,并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d)就“区域”内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准备评价;

  (e)向理事会提出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考虑到在这方面公认的专家的意见;

  (f)拟订第一百六十二条第2款(o)项所指的规则、规章和程序,提交理事会,考虑到一切有关的因素,包括“区域”内活动对环境影响的评价;

  (g)经常审查这种规则、规章和程序,并随时向理事会建议其认为必要或适宜的修正;

  (h)就设立一个以公认的科学方法定期观察、测算、评价和分析“区域”内活动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方案,向理事会提出建议,确保现行规章是足够的而且得到遵守,并协调理事会核准的监测方案的实施;

  (i)建议理事会特别考虑到第一百八十七条,按照本部分和有关附件,代表管理局向海底争端分庭提起司法程序;

  (j)经海底争端分庭在根据(i)项提起的司法程序作出裁判后,应任何应采取的措施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k)向理事会建议发布紧急命令,其中可包括停止或调整作业的命令,以防止“区域”内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理事会应优先审议这种建议;

  (l)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海洋环境有受严重损害之虞的情形下,向理事会建议不准由承包者或企业部开发某些区域;

  (m)就视察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事宜,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这些视察员应视察“区域”内活动,以确定本部分的规定、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以及同管理局订立的任何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是否得到遵守;

  (n)在理事会按照附件三第七条在生产许可申请者中作出任何必要选择后,依据第一百五十一条第2至第7款代表管理局计算生产最高限额并发给生产许可。

  3.经任何有关缔约国或任何当事一方请求,委员会委员执行其监督和检查的职务时,应由该有关缔约国或其他当事一方的代表一人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