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条 秘书处

  1.秘书处应由秘书长一人和管理局所需要的工作人员组成。

  2.秘书长应由大会从理事会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

  3.秘书长应为管理局的行政首长,在大会和理事会以及任何附属机关的一切会议上,应以这项身份执行职务,并应执行此种机关交付给秘书长的其他行政职务。

  4.秘书长应就管理局的工作向大会提出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