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九条 保管者

  1.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公约及其修正案的保管者。

  2.秘书长除了作为保管者的职责以外,应:

  (a)将因本公约产生的一般性问题向所有缔约国、管理局和主管国际组织提出报告;

  (b)将批准、正式确认和加入本公约及其修正案和退出本公约的情况通知管理局;

  (c)按照第三百一十一条第4款将各项协定通知缔约国;

  (d)向缔约国分送按照本公约通过的修正案,以供批准或加入;

  (e)按照本公约召开必要的缔约国会议。

  3.(a)秘书长应向第一百五十六条所指的观察员递送:

  (1)第2款(a)项所指的一切报告;

  (2)第2款(b)和(c)项所指的通知;和

  (3)第3款(d)项所指的修正案案文,供其参考。

  (b)秘书长应邀请这种观察员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第2款(e)项所指的缔约国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