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保管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存放在税务机关或金融单位的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现金和存款。

  本科目“借方”记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即收到保证金和拍卖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以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缴税款、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