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

  行为的刑事定罪

  一、各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一)下列任何一种或两种有别于未遂或既遂的犯罪的行为:

  1.为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与一人或多人约定实施严重犯罪,如果本国法律要求,还须有其中一名参与者为促进上述约定的实施的行为或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

  2.明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目标和一般犯罪活动或其实施有关犯罪的目的而积极参与下述活动的行为:

  (1)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

  (2)明知其本人的参与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犯罪目标的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其他活动;

  (二)组织、指挥、协助、教唆、促使或参谋实施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明知、故意、目标、目的或约定可以从客观实际情况推定。

  三、其本国法律要求根据本条第一款(一)项1目确立的犯罪须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方可成立的缔约国,应确保其本国法律涵盖所有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这些缔约国以及其法律要求根据本条第一款(一)项1目确立的犯罪须有促进约定的实施的行为方可成立的缔约国,应在其签署本公约或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书时将此情况通知联合国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