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一、兹设立军事参谋团,以便对于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军事需要问题,对于受该会所支配军队之使用及统率问题,对于军备之管制及可能之军缩问题,向该会贡献意见并予以协助。

  二、军事参谋团应由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之参谋总长或其代表组织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在该团未有常任代表者,如于该团责任之履行在效率上必需该国参加其工时,应由该团邀请参加。

  三、军事参谋团在安全理事会权力之下,对于受该会所支配之任何军队,负战略上之指挥责任;关于该项军队之统率问题,应待以后处理。

  四、军事参谋团,经安全理事会之授权,并与区域内有关机关商议后,得设立区域分团。

  第四十八条

  一、执行安全理事会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决议所必要之行动,应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或由若干会员国担任之,一依安全理事会之决定。

  二、此项决议应由联合国会员国以其直接行动及经其加入为会员之有关国际机关之行动履行之。

  第四十九条

  联合国会员国应通力合作,彼此协助,以执行安全理事会所决定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