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之研究及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关系专门机关提出关于此种事项之建议案。

  二、本理事会为增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

  三、本理事会得拟具关于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协约草案,提交大会。

  四、本理事会得依联合国所定之规则召集本理事会职务范围以内事项之国际会议。

  第六十三条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与第五十七条所指之任何专门机关订立协定,订明关系专门机关与联合国发生关系之条件。该项协定须经大会之核准。

  二、本理事会,为调整各种专门机关之工作,得与此种机关会商并得向其提出建议,并得向大会及联合国会员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