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一、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本理事会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理事国过半数表决之。
第六十八条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请联合国会员国参加讨论本理事会对于该国有特别关系之任何事件,但无投票权。
第七十条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商定办法使专门机关之代表无投票权而参加本理事会及本理事会所设各委员会之讨论,或使本理事会之代表参加此项专门机关之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