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冲刺阶段
                                                       授课:杨帆老师
六、特别行政区制度
1.第2条,把握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范围。(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处理外交事务。)
2.第8条,把握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保留的条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区立法机关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3.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职权(13、14、15、18、19)特别注意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区任命的人员只包括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而在澳门还包括检察长。
4.特区立法及对其监督(第17条)
(1)立法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无须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2)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会法律的处理方式是“发回”,而非“撤销”。“发回”的效果是“立即失效”,但“失效”,除特别行政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不溯及既往。
(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会法律审查的标准只限于: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第18条)
(1)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原有法律”、立法会法律和全国性法律。
(2)全国性法律包括:基本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和特殊情况下的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3)注意把握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的范围以及增减这些法的程序性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意见后,可对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4)注意把握在何种情形下,由哪一个机关决定将没有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战争状态;紧急状态;国务院)
6.第19条,注意把握特区法院如何取得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的证明文件。(行政长官就该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之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7.第20条,注意特区可以从中央哪些机关获得权力。
8.第24条,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分别指那些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3)第(1)、(2)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5)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4)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6)第(1)至(5)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9.第43条、44条注意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负责的对象(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任职条件。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 澳门特区行政长官
年满40周岁 年满40周岁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在外国无居留权 无此限制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10.第52条行政长官辞职的条件。
11.第61条,注意政府主要官员的任职条件,政府对立法会负责
香港主要官员 澳门主要官员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 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
在外国无居留权 无此限制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12.特区立法会
(1)立法会由特区永久性居民组成(第67条);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均由选举产生(第68条),但澳门特区的立法会议员部分由行政长官委任(澳第50条第7项)。
  香港特区立法会 澳门立法会
议员资格 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非中国国籍的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担任议员的比例不超过全体议员的20% 永久性居民
产生方式 选举产生 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
议员的司法豁免 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 非经立法会许可不受逮捕,但现行犯不再此限
(2)注意立法会主席的任职条件(香港第71条;澳门第72条)。
香港 澳门
年满40周岁 无特殊年龄要求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
在外国无居留权 无此限制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
(3)立法会行使立法权、财政权(通过财政预算案由行政长官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监督权(特别注意弹劾行政长官:香港1/4,澳门1/3议员联合动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澳门是院长)组织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2/3议员通过,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13.司法机关
A.香港
(1)香港的法官由当地法官、法律界及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任命;
(2)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中担任。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行政长官任命时必须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3)法官的免职条件(无力履行职务;行为不检)(一般法官由行政长官根据首席法官任命不少于三名法官组成审议庭建议)(首席法官免职审议庭由行政长官任命,不少于5名当地法官。)
 B.澳门
(1)澳门设行政法院,主管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案件,不服行政法院裁决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2)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官由行政长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及其他方面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根据专业资格任命,外籍法官也可聘用。终审法院的院长只能由永中担任;终审法院的院长及法官的任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法官的免职条件(无力履行职务;行为与职务不相称)(行政长官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3名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免职)(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的审议委员会由立法会议员组成。)
14.基本法制解释(第158条)
(1)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内地,其解释程序适用《立法法》第二章第四节。
(2)特区法院对基本法也有解释权。
(3)注意把握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问题(提请解释的条件、提请解释的对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效力)
15.基本法的修改(第159条),注意把握基本法修改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两个2/3+行政长官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