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的发展的学说
关于法的发展的学说
   (二)法的移植
概念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
必然性和必要性 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
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类型 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致融合和趋同。
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注意事项 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三、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是指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
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知识、意识、技术和调整方法等内容的总和,一般可分为:物化的层面(指法律文化通常以某种物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制度的层面(指法律文化表现为与传统相关的各种具体的制度);观念的层面(指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
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知识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
法的传统之所以可以延续,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意识强有力的传承作用,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经常随着国家制度和政权结构的变他而变化,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却相对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因此,法律意识可以使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得以延续。
法律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也可能滞后于法律制度的发展。
   
   四、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及划分的理论依据
概念 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据此分类标准,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划分的理论依据 法系划分的埋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
在历史上,世界各主要地区曾经存在过许多法系,诸如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