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的判断(基本原理)
1、强制性、起算点、抗辩主张时点(一审可以,二审可能)、抛弃抗辩和自然债权(债务)
2010/52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
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考点:诉讼时效制度:强制性;分期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一审提起但二审仍有可能主张时效抗辩;时效利益抛弃与时效届满后履行义务不得反悔
思路展开
1、命题点1: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进行任何约定。×延长;×缩短;×预先放弃;×排除;×起算点等。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97条第1款,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第2款,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时效解释》第2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2)具体到本题:A对,选A。
2、命题点2: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不同债务则各自起算),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89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时效解释》第5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具体到本题:B对,选B。
3、命题点3:一审未提出时效抗辩,二审如有新证据仍可提出时效抗辩,再审无论如何都不行。
(1)法律依据:一审是可以,二审是可能。《时效解释》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具体到本题:当事人在二审期间仍有机会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C错,不选C。
(3)小结:准确表述方法是:一审是可以,二审是可能。如不符合二审提出条件,则视为债务人在一审放弃了时效利益。
4、命题点4:时效届满后,债务人明示或默示同意履行债务,构成抛弃时效利益。自愿履行义务以后,也不得反悔。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第2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具体到本题:D对,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