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015年卷二第30题—单选)
  A. 抢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夺走并变卖的手机
  B. 寻衅滋事案,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C. 虐待被监管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体罚虐待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
D. 非法搜查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非法搜查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答案】B
【解析】 《高法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高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A选项属于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的情形,法院不予受理。B选项是被害人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法院可以受理。《高法解释》第14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因此C选项和D选项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法院不受理。

4.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第32题—单选)
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
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李某的父母是其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其祖父母不属于近亲属。因此A选项错误。
《高法解释》第14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本案中,苏某在逃,因此不得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B选项错误。
《高法解释》第138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高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案中吴某的手机被抢走,属于被非法占有的情形,而非被毁坏,因此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选项错误。
《高法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例外情况下才会受理。本题并未涉及例外情况,且其他三个选项明显错误,因此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