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关于本案侦查,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年卷二第94题—不定项)
 A. 本案经批准可采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
  B. 对鲁某采取技术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
  C. 侦查机关只有在对鲁某与关某立案后,才能派遣侦查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D. 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但须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或由审判人员在庭外予以核实  
   【答案】A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因此本案经批准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要在立案之后实施,因此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因此D选项正确。
7.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第34题—单选)
A.为保证侦查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勘验、检查
B.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C.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
D.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可见,侦查人员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并非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因此A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可见B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可见,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但并未要求必须是女医师。因此C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高法解释》第73条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四)有其他瑕疵的。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并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D选项错误。
 
8.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第70题—多选)
A.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前,一律不得对其进行讯问
B.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可在送看守所羁押前进行讯问
C.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送看守所之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D.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
【答案】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可见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并未限制对犯罪嫌疑人在拘留之前不得进行讯问,因此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后,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要将其送看守所羁押,同时规定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因此,在拘留之后,可以在送看守所羁押前进行讯问,因此B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送看守所羁押之后,侦查人员只能在看守所对其进行讯问,C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因此,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地点,适用本条规定,不要求必须在指定居所进行讯问。D选项错误。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
请回答第3—4题。
9.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卷二第92题—不定项选)
A.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
B.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C.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答案】ABD
【解析】《公安部规定》第251条第二款规定:“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可见,A选项正确。
《公安部规定》第250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公安部规定》第251条第一款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据此,B选项中2名侦查人员主持,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符合辨认程序的规定。因此B选项正确。而C选项中在5名人员中进行辨认不符合法定数量的要求,因此C选项错误。
《公安部规定》第25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可见,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