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情形是在房屋均未交付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如两份合同均未履行,两位购房人均只享有债权的期待权,此时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人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后签订的一方由于无法取得房屋,则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一方购房人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此时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举个例子,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在房屋未过户的情况下,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丙,并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丙的名下。此时,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人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除非该购房人与出卖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第三种情形是购房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应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占有权属于物权的权能之一,一方购房人通过合法手段占有了房屋,就享有了对房屋部分物权的权能,其有权取得完整的房屋所有权。而另一购房人即使支付了购房款,但因其只享有债权,效力低于占有权,故先占有房屋的购房人应当优先受到法律保护。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要先打听下开发商口碑,签订合同时要审查“五证”是否齐全,切莫因一些优惠而上当受骗。如果因以上情形您无法取得房屋,可以依据购房合同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