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权的转移

  民诉的管辖权上下院之间可以互相转移,《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刑诉的管辖权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能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2.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

  民诉的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1)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2)一审中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4)小额诉讼标的案件;(5)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

  刑诉的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结案的这两类案件一审终审。还有两类案件二审并不生效需要再增加一个程序才能生效,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够生效,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才能生效。

  3.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民诉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刑诉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4.回避的决定权

  刑诉中: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民诉中: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5.合议庭制度的例外

  民诉:简易程序都是独任庭,但是独任庭的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公示催告程序公告阶段和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庭。

  刑诉:独任庭的只能是简易程序,但是简易程序不一定都是独任庭。徒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独任庭也可以是合议庭,徒刑在三年以上的只能适用合议庭。

  6.合议庭中的陪审员

  民诉:只有一审普通程序可以有陪审员,简易程序没有陪审员、特别程序没有陪审员。

  刑诉:只有一审案件有陪审员,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可以有陪审员。

  7.和解

  民诉:民诉的和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包括执行阶段。

  刑诉:附带民事诉讼和自诉案件可以和解,公诉案件满足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的可以和解。满足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和解。

  8.调解

  民诉:民事诉讼中一审、二审和再审都可以调解,但是执行阶段、非诉程序和身份关系确认之诉不能调解。

  刑诉:仅在附带民事诉讼和自诉案件中可以调解,但是公诉案件和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调解。

  9.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民诉: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了、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刑诉:刑诉中只有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