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祖坟在我国传统观念里是大事,民间素有“穷不改门,富不迁坟”的说法,然而,随着各地基础设施建设的如火如荼,征地、迁坟不可避免,因迁坟引发的行政管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行政答复、行政合同等行政纠纷也随之而来。本文绕上述纠纷,从涉及的行政主体、行政程序、补偿情况等方面提炼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1.相对人对在镇政府设立、代表市政府实施征地行为的指挥部发布的迁坟公告不满,市政府是适格被告 ——陈敦兵、王祖发等与大冶市陈贵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案

  案例要旨:市政府发出征地公告,告知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征地补偿登记时间及其他事项,并在镇政府设立指挥部且明确该指挥部职责是代表市政府实施征地行为的,指挥部发布迁坟公告的行为应视为市政府的行政行为,相对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以市政府而非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案号:(2014)鄂大冶行初字第00026号;(2014)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97号;(2015)鄂大冶行初字第00023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5-07-23

  2.——李昌彬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确认案

  案例要旨: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实施迁坟工作,相对人主张其祖坟被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不能证明该祖坟系相对人自行迁移,且无法提供其他合法迁移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认定其强制拆除了相对人祖坟,行政机关未提供其具有强制迁坟法定职权的证据的,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号:(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19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