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大纲新增考点22个,删除考点5个:
 
1.第二章第一节“基本原则”中,新增考点“诚实信用原则”,考点“检察监督原则”下,新增子考点“抗诉和检察建议”。
 
2.第五章“当事人”:
 
(1)第四节“诉讼代表人”中,新增考点“公益诉讼”。
 
(2)第五节“第三人”中,新增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
 
3.第七章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
 
(1)新增考点“电子数据”。
 
(2)考点“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其下新增子考点“专业人士出庭”。
 
4.第九章第二节“送达”中,考点“送达方式”下新增子考点“电子送达”。
 
5.第十一章“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改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1)第一节“财产保全”改为“保全”,其下考点做了相应调整。
 
(2)考点“保全的程序”下,新增子考点“行为保全的程序”。
 
6.第十二章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中,考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下新增子考点“恶意诉讼行为”。
 
7.第十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新增考点“先行调解”。考点“审理前的准备”下,新增子考点“整理争议焦点”和“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
 
8.第十四章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中,新增考点“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9.第十六章“特别程序”中:
 
(1)新增第七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包括“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与受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管辖”、“人民法院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与裁定”3个考点。
 
(2)新增第八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包括“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对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裁定”2个考点。
 
10.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中:
 
(1)第三节“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中,新增考点“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启动”。
 
(2)第四节“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中,考点“申请再审的条件”下考点做了调整,并新增子考点“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11.第十八章第三节“对支付令的异议”中,考点“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下新增子考点“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
 
12.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
 
(1)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下删除子考点“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
 
(2)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与送达”中,删除考点“涉外财产保全”。
 
13.第二十三章第一节“仲裁概述”中,删除考点“仲裁的类型”。
 
14.第二十四章第二节“仲裁协会”中,删除考点“仲裁协会的设立”。
 
15.第二十六章第三节“仲裁中的保全”中,考点做了调整,并新增考点“行为保全”。
 
【法规变化】
 
新增法规:人民调解法
 
新修订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