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在最近四年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在第二卷选择题部分占分均为54分,加上第四卷案例分析题,总分值约80分,是司法考试的分值大户。法条是刑事诉讼法考查的重点所在,尤其是相关司法解释,近年来被考频率不断上升,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相关司法解释也相继颁布,这必将成为两年司法考试考查热点。对此,考生应当熟练掌握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结合刑法了解法条内涵,并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比记忆。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修订,大纲和教材重新梳理和撰写。大纲删除考点11个,新增考点32个:
  1.第四章第二节“审判管辖”中,删除考点“审判管辖的分类”。
  2.第六章第二节“我国辫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中,考点做了调整,考点“辫护人的权利”下新增“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权”、“人身保障权”6个子考点。
  3.第七章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下,删除考点“刑事证据的意义”。
  4.第八章“强制措施”中:
  (1)第四节“监视居住”中,新增“住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2个考点。
  (2)第六节“速捕”中。新增考点“不予逮扰的情形”。
  5.第九章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中,删除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6.第十章“期间、送达”中,删除考点“期间的概念”和“送达的概念”。
  7.第十二章第五节“补充侦查”中,考点“补充侦查”下新增子考点'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8.第十四章第四节“审级制度”中,删除考点“审级制度的概念”。
  9.第十五章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删除考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的特别规定”,新增考点“拒绝辩护”。
  10.第十六章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中,新增考点“委托宣判”,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中,删除了考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
  11.第二十章第一节“概述”中,删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12.第二十二章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考点做了调整,删除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没收违法所得的中请”。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刑事诉讼法】
  【大纲新旧对照】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写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畴。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 2011年大纲新增考点:刑事诉讼与法治国家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与法治国家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效率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阶段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基本原则的含义、内容和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内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内容
  第五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六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替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第七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八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辫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
  第九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
  第十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十一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第十二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迫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基本要求:
  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组织体系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性质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诉讼权利。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以及主要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 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分类 ★当事人的概念、条件、范围、诉讼权利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范围 ★被害人的概念、特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自诉人的概念、特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 法定代理人的概念、范围、职责、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权限 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辩护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责任 证人的概念、特点、条件、不能作证人的情况、证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鉴定人的概念、特点、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翻译人员的概念、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第四章 管 辖
  基本要求:
  了解: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
  了解:划分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的依据和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和特殊情况管辖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立案管辖 2011年大纲新增考点: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
  立案管辖的概念 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第二节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专门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2012年大纲对照 审判管辖的分类
 
  第三节 特殊情况的管辖
  几种特殊情况的管辖
  第五章 回 避
  基本要求:
  了解:回避的概念和意义、回避的种类。
  了解: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的理由、回避的决定机关或人员。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回避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回避的理由、种类与适用人员
  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种类 回避的适用人员
  第二节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间 ★★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回避决定的复议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基本要求:
  了解:辩护、辩护权、辩护制度、自行辩护、法律援助辩护、委托辩护、拒绝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
  了解:辩护制度的意义,辩护人的范围,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权利,辩护人的义务,刑事代理的种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辩护与代理的规定,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考试内容: 2011年大纲新增考点: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整节内容
  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 辩护权 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的概念 委托辩护的概念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法律援助辩护的概念、种类、适用阶段及适用情形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的人数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权利(阅卷权 会见通信权 调查取证权 提出意见权 申诉控告权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的义务 ★拒绝辩护 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2012年大纲对照 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  辩护人的权利
 
  第三节 法律援助制度
  (参见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四章第七节)
  第四节 刑事代理
  ★★★刑事代理的含义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代理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第七章 刑事证据
  基本要求: 2012年大纲新增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中的代理。
  了解:刑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迷、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概念。
  理解: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各种证据的特点和相互间的区别,理论上对证据分类的依据及间接证据的特点和运用,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谨刑讯逼供原则的要求和意义,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犯口供的适用,证人的保护制度,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等运用规则,证明责任原理及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标准和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
  考试内容: 2011年大纲新增考点: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的意义;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
  刑事证据的概念 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2012年大纲对照 刑事证据的意义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法定形式 物证的概念、特点、收集程序 书证的概念、特点、与物证的区别联系及收集程序 ★★★★证人证言的概念、特点、收集程序 证人的资格及证人保护 被害人陈述的概念、特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概念、特点、审查判断 共犯口供的适用 ★★鉴定意见的概念、特点与运用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概念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概念与特点 ★★★★★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分类的概念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第四节 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意义及分类 ▼关联性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则 最佳证据规则
  第五节 刑事诉讼证明
  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证明对象的概念、内容 ★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贵任的分担 ▼▼▼▼证明标准的概念、内容
  第八章 强制措施
  基本要求:
  了解: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公民的扭送。
  了解: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拘留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五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或者条件、适用机关、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强制措施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2011年大纲新增考点: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公民的扭送
  第二节 拘传
  拘传的概念和特点 拘传和传唤的区别 ★★拘传的适用对象、主体与程序
  第三节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取保候审的决、申请、执行、解除与期限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第四节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住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决定、执行、解除与期限 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2012年大纲对照 无
 
  第五节 拘留
  刑事拘留的概念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 拘留的决定、执行和期限
  第六节 逮捕 2012年大纲新增考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
  逮捕的概念 ★逮捕的适用情形 不予逮捕的情形
  逮捕的权限 ★★★★★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 ★逮捕的执行程序 羁押必要性审查 ★★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2012年大纲对照 逮捕的适用对象、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基本要求:
  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与成立条件、当事人资格、提起和审判程序、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考试内容: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刑事诉讼法】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受理和准备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与审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的内容和格式
 
2012年大纲对照 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章 期间、送达
  基本要求:
  了解:法定期间的规定、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恢复以及送达的种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期间和送达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期间
  期间和期日的区别 ★法定期间的种类和内容 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重新计算 期间的恢复
 
2012年大纲对照 期间的概念
 
  2011年大纲新增考点:期间的重新计算
  第二节 送达
  送达的种类 送达回证
 
2012年大纲对照 送达的概念
 
  第十一章 立案
  基本要求:
  了解:立案的概念、特征,立案监督的概念。
  了解: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立案监督制度。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立案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
  立案的概念 立案的特征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立案的材料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犯罪人的自首)立案的条件(有犯罪亭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立案程序(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立案 不立案 ★★立案监督(立案监督的概念、立案监督的程序)
  第十二章 侦查
  基本要求:
  了解;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的概念,侦查终结的概念,补充侦查的概。侦查监督的概念。
  了解:侦查的任务,侦查工作的原则,侦查的司法控制,各种侦查行为的法定程序,侦查终结的 和处理程序,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程序,补充侦查的种类。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控告程序,侦查监督的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侦查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 侦查的任务 侦查工作的原则 侦查的司法控制
  第二节 侦查行为 2012年大纲新增考点:技术侦查(技术侦查的概念 技术侦查的程序和要求)(2012/2/57、2012/2/71)
  ★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询问被害人的程序) ★勘验、检查(勘验、检查的概念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搜查(搜查的念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 ★鉴定(鉴定的概念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辨认(辨认的概念 辨认的程序) ★技术侦查(技术侦查的概念技术侦查的程序和要求) ★★通缉(通缉的概念 通缉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节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概念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侦查终结的条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侦查羁押限期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权限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第五节 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概念 ★★补充侦查的种类(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次数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次数)
 
2012年大纲对照 无
 
  第六节 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
  申诉、控告的范围 申诉、控告的受理及处理
  第七节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的概念 ★侦查监督的范围 ★侦查
  第十三章 起 诉
  基本要求:
  了解:起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及出庭支持公诉、提起自诉等概念。
  了解: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提起公诉的任务和意义,审查起诉的内容、程序,提起自诉的程序。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提起公诉、不起诉的条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起诉书的制作,自诉状的制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2012年大纲新增考点: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起诉的概念(刑事起诉概念 公诉与自诉的概念) 起诉的意义 ★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 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 2012年大纲新增考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审查起诉的内容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审查起诉的期限) 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条件 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移送) ★★★不起诉(不起诉的概念 不起诉的种类 不起近的程序 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与宣布)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第三节 提起自诉的程序
  提起自诉的条件 提起自诉的程序 自诉状的内容和格式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审判的概念,各种刑事审判模式的概念和特征,刑事审判各项原则的概念,审判组织的概念。
  了解:刑事审判的特征、任务和意义,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的改革,各项审判原则的内容,两审终审制,审判组织的组成和运行。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审判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
  刑事审判的特征 刑事审判的任务 刑事审判的意义
  第二节 刑事审判的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概念和特征) 职权主又审判模式(概念和特征) 混合式审判模式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1979年模式的特点 1996年模式的特点)
  第三节 刑事审判的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概念 例外 意义 基本要求) ★直接言词原则(含义 意义 适用) 辩论原则(含义 意义 适用) ★★★★集中审理原则(含义 意义 适用)
  第四节 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
 
2012年大纲对照 审级制度的概念
 
  第五节 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的种类 独任庭 ★★★★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组成原则 活动原则)审判长选任制 ★★★人民陪审制 审判委员会(概念 性质 组织 任务 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一审程序的概念,第一审程序的分类,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概念。反诉的概念,简易程序的概念
  了解: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内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内容,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判决、裁定、决定的制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概述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第一审程序的分类
  第二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审查后的处理 审查的期限)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开庭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程序) ★★★★★法庭审判〔开庭的程序法庭调查的程序(量刑事实 强制证人出庭程序 鉴定人出庭)法庭辩论的程序(量刑辩论 公诉词与辩护词的制作)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人民法院对不同案件的裁判(量刑理由)〕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拒绝辩护 ★法庭秩序(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及程序) 法庭审判笔录 ★★★延期审理(情形程序) ★★中止审理(情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终止审理(情形与中止带理的区别)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2012年大纲对照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反诉的条件及其与自诉的关系)
  第四节 简易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审判组织形式的简化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 简易程序的决定使用和审判程序
 
2012年大纲对照 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审判组织形式的简化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概念 特点 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 ▼★★★★裁定(概念适用裁定的情形与判决的区别裁定书的格式与内容)★★★决定(与判决、裁定的区别)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上诉与抗诉的概念,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了解:上诉、抗诉的主体范围、理由、期限,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程序和审理后的处理,二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第二审程序的规定。上诉状、抗诉书的制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和抗诉的概念(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机制 上诉的概念 抗诉的概念) ★上诉、抗诉的主体(上诉的主体 抗诉的主体) 上诉、抗诉的理由(上诉的理由 抗诉的理由) 上诉、抗诉的期限(上诉的期限 抗诉的期限) 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上诉的方式和程序 抗诉的方式与程序) 上诉状、抗诉书的内容和制作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刑事诉讼法】
  第五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不同情形下的报请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了解: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核准权,报请复核的要求,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一案一核”和“层层复核”制度)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讯问被告人 审查核实案卷材料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制作复核审理报告 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复核后的处理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审判组织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具体复核程序及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申诉的概念。
  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范围,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和方式,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申诉的期限 申诉的提出、受理及审查处理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决定再审 指令再审
  决定提审 提出抗诉)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再审立案 ★★★重新审判的程序(再审 提审 开庭审理的情形 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开庭前的工作 强制措施与中止执行 审理程序 中止程序与终止审理)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重新审判后的期限
 
2012年大纲对照 提押、中止执行及强制措施
 
  第十九章 执行
  基本要求:
  了解:执行程序的概念。
  了解:执行的依据,执行机关,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执行的变更程序,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程序,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执行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执行概述
  执行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执行机关(人民法院 监狱 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的机关和期限 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及交付执行 对缓刑罪犯的考核与处理) ★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2012年大纲对照 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程序
  ▼★★死刑执行的变更(停止执行死刑 暂停执行死刑 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情形 停止执死刑程序的启动 停止执行死刑后的审查、处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对死缓犯执行死刑) ★★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对象、适用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减刑、假释(减刑、假释的程序 适用特殊情假释的核准程序)
  第四节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替
  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和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2012年大纲对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 及时原则 和缓原则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 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 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合适成年在场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附件不起诉制度) ★相对和缓的办案方式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基本要求: 2012年大纲新增考点:第二十一章整章内容(2012/2/23,2012/2/37,2012/2/75)
  了解:刑事和解的概念。
  了解: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
  考试内容: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 ★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法律依据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
  2012年大纲新增考点:第二十二章整章内容(2012/2/38)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法律依据
 
2012年大纲对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启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管辖及公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上诉、抗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终止 救济措施
 
2012年大纲对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阶段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管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公告程序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基本要求: 2012年大纲新增考点:第二十三章整章内容(2012/2/95-96)
  了解: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意义。
  了解:强制医疗程序的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和决定程序 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
 
2012年大纲对照 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程序和决定程序
 
  第二十四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
  了解: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涉外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 涉外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涉外刑事诉讼原则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关系 适用中国刑法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的原则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原则 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
  第二节 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I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6日发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0日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2〕21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2010年12月28日)法发〔2010〕6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1日发布)高检发释字〔1998〕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6月13日发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法发〔201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6月13日发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法发〔201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8月4日发布)公通字〔1999〕 3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2010年10月1日)高检会〔2010〕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法释〔2000〕4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高检会〔201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1日公布 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0〕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05年5月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2日公布 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法释〔2010〕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10军9月13日发布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发〔2010〕 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 2007年2月27日公布 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法释〔2007〕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5日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6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6日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1〕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8次会议通过 2011年10月14日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4日公布 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 法释〔2001〕9号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8次会议修正 自2006年12月28日起施行)
 
新增
法律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6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0 日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2〕21号
修订
法律
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高检发释字〔2012〕号
删除
法律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1月19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法释〔1998〕2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
 (1999年9月21日)高检发研字〔1999)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3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3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6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1日公布  自 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法释〔200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8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 日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6〕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8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5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4 日公布  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法释〔200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2010年2月10 日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0〕4号
 
  【法条新旧对照】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2012年修订部分条文对照表
  2012年3月,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从总体上看,在原有制度和程序的基上,对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都做了相应修改和补充。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一编特别程序,针对一些特殊问题进行专门规定。
  2012年底,《高检规则》、《刑诉解释》、《六机关规定》相继修订或颁布,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据此做了全面修订。对于大纲新增的考点,【教材增补辅导】中做了阐释,但是限于篇幅,这些大纲新增考点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刑本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有修订要点,尤其是那些在纲中没有归人“新增考点”、在教材中修改不多的变动,看似细小,实则会影响答题结果。因此,为便考生复习,本书以考点方式,针对常考考点,以《刑事诉讼法》为主法条,选取相关司法解释的部分法条,对其重大修改之处做一简单对照和总结。
 
考点变动 旧法条 新法条
4-2 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 第20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20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
   第12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偶,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13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5-2 回避申请、审查与决定:赋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复议的权利 旧法条 新法条
第31条  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31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
  第33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6-2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将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至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注意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不同,具体见第44条)。 第33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33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
第39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第316条 第二审期问,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高检规则》
第36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干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