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考点增删对比:商法与经济法
  公司法
 
  司考新增考点:
 
  股份有限公司中关于发起人的规定成为2011年司法考试的新增考点,在公司法中见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章,其中考生需要正点掌握的有发起人的概念,发起人的职责,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 
 
  1、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
 
  2、发起人的职责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3)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按照公司发的规定缴纳出资,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5)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3、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区分 (法|律教育网整理)
 
  (1)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了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合同的责任承担主体可以是发起人,也可以是公司,关键在于发起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自己利益还是为公司利益,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对人明知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则成立后的公司不再承担责任,即考生需要特别注意合同相对人的主观情况,来判断责任主体。
 
  (2)发起人责任还包括发起人对债权人的责任,发起人内部的违约责任,公司未成立情况下爱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具体法条见公司法解释三第4、5条。
 
  司考经济法
 
  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1、 纳税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主体。
 
  2、 免税主体
 
  考生需要记住免征车船税的主体,主要有四类:
 
  养殖渔船、用和武警专用的车船、军用车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法|律教育网整理)
 
  3、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考生注意区分车船是否需要登记。
 
  4、 车船税纳税义务取得时间
 
  考生需要注意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而非下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主义保险法作为新增法规,意味着劳动保险制度,尤其是工伤保险制度将纳入考试范围,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
 
  (1)保险费缴纳主体: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
 
  (2)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认定是工伤
 
  (4)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5)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