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法制史自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试大纲以来,年均分值稳定为10分。以往对本部分内容的考核重在单纯的记忆性考查,后来出现了案例考查的新形式,这几年主要将各个时期不同的法制思想与法律制度综合在一起,难度有所增加。考生在复习法制史时,除了注意进行单个知识点的记忆外,还要注意归纳总结关联知识点,适当加强比较记忆和理解。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大纲没有增删考点。
  【大纲新旧对照】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理解:法制思想、出礼人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 五刑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铸刑书与铸刑鼎 《法经》)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文景帝废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 八议 五服制罪) 司法制度(大司寇 五听 三刺 廷尉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永徽律疏,六赃,五刑,宋刑统与编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夫浩,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十恶 六赃 保辜 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 自首与类推 化外人)宋刑统与编敕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 元代四等人制度 明律与明大浩 清律与例 罪名与刑罚(折杖法 刺配 凌迟 奸党罪)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故杀与谋杀) 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与都察院 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 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与厂卫 会审 死刑复奏)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谘议局与资政院)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大理院 法部 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会审公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
  2012年大纲新增考点:大理院、法部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法制史】
  考试内容:
  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 衡平法 制定法)《美国联邦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英美司法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权 陪审制度 辩护制度)英美法系的特点
  第三节 大陆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沿革。
  理解: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熟悉: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和宪法1946年日本“和平宪法”] 《法国民法典》(Code Napoleon》与《德国民法典》(Burgerliches Gesetzbuch fur das Deutsche Reich) 司法制度(法院组织 民事、刑事诉讼)大陆法系的特点【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法制史自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试大纲以来,年均分值稳定为10分。以往对本部分内容的考核重在单纯的记忆性考查,后来出现了案例考查的新形式,这几年主要将各个时期不同的法制思想与法律制度综合在一起,难度有所增加。考生在复习法制史时,除了注意进行单个知识点的记忆外,还要注意归纳总结关联知识点,适当加强比较记忆和理解。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大纲没有增删考点。
  【大纲新旧对照】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理解:法制思想、出礼人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 五刑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铸刑书与铸刑鼎 《法经》)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文景帝废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 八议 五服制罪) 司法制度(大司寇 五听 三刺 廷尉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永徽律疏,六赃,五刑,宋刑统与编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夫浩,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十恶 六赃 保辜 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 自首与类推 化外人)宋刑统与编敕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 元代四等人制度 明律与明大浩 清律与例 罪名与刑罚(折杖法 刺配 凌迟 奸党罪)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故杀与谋杀) 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与都察院 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 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与厂卫 会审 死刑复奏)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谘议局与资政院)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大理院 法部 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会审公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
  2012年大纲新增考点:大理院、法部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法制史】
  考试内容:
  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 衡平法 制定法)《美国联邦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英美司法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权 陪审制度 辩护制度)英美法系的特点
  第三节 大陆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沿革。
  理解: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熟悉: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和宪法1946年日本“和平宪法”] 《法国民法典》(Code Napoleon》与《德国民法典》(Burgerliches Gesetzbuch fur das Deutsche Reich) 司法制度(法院组织 民事、刑事诉讼)大陆法系的特点【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法制史自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试大纲以来,年均分值稳定为10分。以往对本部分内容的考核重在单纯的记忆性考查,后来出现了案例考查的新形式,这几年主要将各个时期不同的法制思想与法律制度综合在一起,难度有所增加。考生在复习法制史时,除了注意进行单个知识点的记忆外,还要注意归纳总结关联知识点,适当加强比较记忆和理解。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大纲没有增删考点。
  【大纲新旧对照】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理解:法制思想、出礼人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 五刑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铸刑书与铸刑鼎 《法经》)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文景帝废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 八议 五服制罪) 司法制度(大司寇 五听 三刺 廷尉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永徽律疏,六赃,五刑,宋刑统与编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夫浩,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十恶 六赃 保辜 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 自首与类推 化外人)宋刑统与编敕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 元代四等人制度 明律与明大浩 清律与例 罪名与刑罚(折杖法 刺配 凌迟 奸党罪)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故杀与谋杀) 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与都察院 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 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与厂卫 会审 死刑复奏)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谘议局与资政院)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大理院 法部 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会审公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
  2012年大纲新增考点:大理院、法部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法制史】
  考试内容:
  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 衡平法 制定法)《美国联邦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英美司法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权 陪审制度 辩护制度)英美法系的特点
  第三节 大陆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沿革。
  理解: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熟悉: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和宪法1946年日本“和平宪法”] 《法国民法典》(Code Napoleon》与《德国民法典》(Burgerliches Gesetzbuch fur das Deutsche Reich) 司法制度(法院组织 民事、刑事诉讼)大陆法系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