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宪法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的平均分值均为23分。从法典整体结构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上。另外,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
 
  与2013年相比,2014年宪法部分,大纲和教材以修订为主,删除考点1个:
 
  1.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中,原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拆分为第五节“宪法的渊源”和第六节“宪法典的结构”两节,其下考点也作了相应调整。
 
  2.第四章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中,删除考点“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
 
  【大纲新旧对照】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效力,宪法规范,宪政的含义与特征。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 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 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基本要求:
 
  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 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的 组织与程序,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 特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 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
 
  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 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任务并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第六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特点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基本要求:
 
  了解:公民与国籍的含义,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一般原理,人权与公民权 的含义,基本义务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念、内容与特点。
 
  熟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并结合宪法文本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基本义务)
 
 
 
2013年大纲对照    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
 
 
  第五章  国家机构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特征,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活 动原则与划分。
 
  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同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熟悉: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 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产生  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第四节 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的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审计机关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  地方人大代表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实施的特征与意义,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保障。
 
  理解: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熟悉: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并 运用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宪法问题或相关的宪法事例。
 
  考试内容: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 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 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 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 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3 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3 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 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 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  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 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 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 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  自2007年 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 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 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 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自1990年1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