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三国法】
国际法
第一章 导 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理解: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征 内容)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组织的性质和一般制度,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理解: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规则,国家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体系,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管辖权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对不法性排除的情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 自保权 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 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国家主权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 联合国体系 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 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 排除不法性的情况(同意 对抗与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或紧急状态) 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 恢复原状 赔偿道歉 保证不再重犯 限制主权)
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上关于空间划分的基本依据和特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理解:各个区域的范围与相互联系,领土的取得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国际法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熟悉:有关领土、海洋、航空和外空等各领域的主要国际法规则和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领土
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 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的限制 河流制度) 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 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边境制度) 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南极地区 北极地区)
第二节 海洋法
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 内海及港口制度) 领海及毗连区(领海及领海制度 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
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公海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领空的水平界限领空的垂直界限) 国际航空法体系(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大气环境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 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基本要求:
了解:国籍的概念、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国际人权法的体系和机制。
理解:外国人待遇的主要模式、出入境和居留的主要规则。
熟悉:国籍变更的主要方式、外交保护的主要规则,引渡及庇护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籍
国籍的概念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的待遇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性质 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引渡 庇护
第四节 国际人权法
概述 国际人权条约体系 国际保护人权机制
第五章 外交美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基本要求:
了解: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性质,外交代表机关的构成、职务和法律地位。
理解:外交特权豁免的依据,外交特权豁免与领事特权豁免的区别和联系。
熟悉:外交特权豁免和领事特权豁免的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 外交代表机关) 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领事职务) 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第六章 条约法
基本要求:
了解:条约的特征、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条约修订的一般规则。
理解: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中国缔结条约的国内法程序。
熟悉:条约的效力、条约的解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自由同意 符合强行法规则)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约文的议定 约文的认证 同意接受条约 拘束的表示) 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适用范围 条约的冲突)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解释(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条约的修订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
理解:国际法中和平解决争端各项方法的性质和特点。
熟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特点和规则、司法程序,以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特点和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 国际争端的传统解决方式(强制方法 非强制方法) 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方式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仲裁(仲裁的一般规则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法院方式(国际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
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体系,对战争犯罪惩处的国际实践的发展。
理解: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对作战手段的限制规则,对战时平民及受难者保护的有关规
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的概念 战争法体系) 战争状态与战时中立(战争的开始 战争的结束 战时中立)
第二节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三节 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的概念 惩罚战争犯罪的主要国际司法实践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l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l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l l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l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私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
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 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 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昕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法人的国籍、住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主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每二节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营业所 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 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等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优惠待遇)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基本要求:
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
理解: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冲突规范的特性,准据法的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以及准据法的确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 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 冲突规范的特性) 冲突规范的结构()中突规范的构成 连结点 系属公式)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中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的特点)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定性、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的概念、内容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的作用和它们导致的结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定性
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定性的依据(依法院地法定性 依准据
法定性 中国关于定性的规定)
第二节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完全反致) 反致问题的产生 关于反致的实践 中国对反致的态度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适用 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外国法的解释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第五节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的对象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基本要求:
了解:各种常见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理解:重要的法律适用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 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
定)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二节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三节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主观论与客观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 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不当得利 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的法律适用 信托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婚姻与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的 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扶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扶养法律 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六节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 同一制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无人继承 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运作。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民商 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司法诉讼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执行(承认与执行外
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 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与一事两诉 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 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诉讼 保全诉讼时效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司法协助条约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域外送达与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域外取证)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 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基本要求:
了解:区际法律冲突、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我国的相关规定。
理解:我国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和做出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原因。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内容与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 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 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
送达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送达)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通过2010年lO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l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l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 [2002)5号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 1969年2月10日生效)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 1972年10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外发[199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外发[1986]47号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l9日) 司发通[199230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8日公布 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0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10日公布 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0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 法(民)复[199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民)发[199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 法(办)发[1988]3号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l0日订于纽约 1959年6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 法(经)发[1987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 法发[199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23日) 法复[199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4月23日) 法[1998]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 2006 年8月23曰公布 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06]7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①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l l日修订并通过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 法释(19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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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此规则为国内具有代表性的仲裁规则,其性质并非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日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8]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 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01]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 法释[200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21日公布 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6]2号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7年9月l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7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12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7]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7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法释[199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法释 [200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l421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17日公布 自2008年4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0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合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7日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22日) 法释(2007]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 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07]14号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导 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考试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了解:国际商业惯例、l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熟悉并能够运用:FCA、FOB、CIF、CFR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救济。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l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 FOB CIF CFR)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 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 风险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规定。
理解: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他运输单证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 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索赔时效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关系、托收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熟悉并能够运用:信用证支付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汇付与托收
汇付(汇付的概念 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的种类) 托收(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托收的种类 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第二节 信用证
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UCP600号)
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基本要求:
理解: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外贸法律制度(外贸法的结构 对外贸易经营者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国际服务贸易 贸易秩序、知识产权保护、贸易调查)
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措施(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因果关系 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 反补贴措施(补贴及专向补贴 损害 因果关系 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 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损害的调查与确定 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的实施) 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与多边审查 WT0的两反一保制度
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
基本要求: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机构设置、决策程序等一般知识。
理解:世贸与关贸的区别与联系,服务贸易总协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 中国入世承担的特殊义务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约束关税制度 数量 限制的禁止与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特点 最惠国待遇义务 具体承诺(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减让表] 争端解决机制(制度特点 争端解决程序 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 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职能 争端种类)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及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国际投资法、国际融资法和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的构成,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多边投资条约、国际贷款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范围及其与我国相关国内立法关系的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 国际技 术转让法律制度(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限制性商业条款)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及形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问投资争端公约》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
国际融资法概述(国际贷款 国际证券融资 国际融资租赁) 国际贷款协议的种类及共同性条款 国际融资担保(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第四节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的概念及渊源 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表现形式(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l988年1月1日生效)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2007年7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lO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 2005
年11月14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6 日公布 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法释[2009]1号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995年修订 1996年1月1日生效 国际商会(ICC)出版物第5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30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1965年3月l8日订于华盛顿 l966年10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