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 从来源上看,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从保障实施的力量看,法律的实施最终依赖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从外在表现形式看,法律以正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于外。
阶级性 国家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所有的法律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都仅仅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有些法律在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同时,还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物质制约性 法律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更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帆哥提示】出自国家正式性;统治工具阶级性;物质制约社会性。
   【真题示例】
   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2002/1/81,不定项)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分析】基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理论,AC两项显然表述正确。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并不是仅仅体现的统治意志,有些法律反映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意志,比如维护交通安全的法律就体现社会成员共同意志。故B错。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但是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非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故D错。
   三、“国法”及其外延
 
定义 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即一个国家正在实施的法。

 
 
国家专门(立法机关)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 “成文法”中的文指条文。
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1判例法是“法官造法”的产物,其基本原则为“遵循先例”
②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具有类似的功能,即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法的统一适用。
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不具有文字形式的习惯法;二是指不具有条文形式的判例法。在日常的用法中,“不成文法”主要指习惯法。
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虽然不是国家制定,但是起到了国法的职能。
帆哥提示】“国法”分四类:国家制定成文法;国家认可习惯法;法院创制判例法;其它职能类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