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①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而行为根源于思想,法律不能解决行为的根源。思想问题最终得靠其他方式来解决。
②法律只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不能是全部行为。友谊、爱情、信仰就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特别是用法律来强制。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1)“法律规制将来,法官裁判过去”。立法者为未来立法,这就要求立法者对将来发生的行为要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但立法者的理性是有限的,因而法律难免会有空白或者漏洞。
(2)法律是通过语言表达的,语言的模糊性性决定了法律会有不确定性
(3)法律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概括性的法律概念有可能不能够涵盖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因而法律有可能存在僵硬性,即严格按照法律裁判可能导致判决结果合法而不合理。
   (4)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频繁变化的,故法律具有滞后性和保守性。
【帆哥提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是分析许多法理学问题的出发点,尤其是以下三个方面经常会被提起:
(1)当法律出现空白的时候,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案件,此时法官有法律续造的义务,即填补法律空白。记忆口诀为:理性有限有空白,法律续造补空白。填补法律空白的方法有:
1当法律规则出现空白的时候,适用法律原则。
2法律的正式渊源出现空白的时候,适用法的非正式渊源。
3对法律进行创造性解释。
4类比推理也可以起到填补法律空白的作用。
(2语言的模糊性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自由裁量权的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可能导致同安不同判。记忆口诀为:语言模糊不确定,自由裁量不可免。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就是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方法之一,“一般条款”就是更加抽象、更加概括的条款,一般条款授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该原则要求有四:
1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法和特别之间,优先适用特别法;
2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当下位法符合上位法时,优先适用下位法;
3同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则规定和原则规定之间,优先适用规则;
4同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总则规定和分则规定之间,优先适用分则规定。
(3)用一般性的法律裁判个案,可能会导致个案不公正记忆口诀为:一般对个别,合法不合理,法现僵硬性克服法律的僵硬性的方法之一就是赋予法官适度的自由裁量权。
【真题示例】
关于法的作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延缓/1/51,多选)
A.法是由人创制的,人们在立法时受社会条件的制约
B.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
C.法具有概括性,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
D.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从事难以做到的事情
【分析】本题考查法的作用。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影响中,法是由人创造的,人们在立法时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立法者不可能脱离其所处时代的社会条件去创造法律,比如秦始皇就不能制定信息安全法。因此,A项说法正确。
法律规范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法律人处理法律问题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进行,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时候也存在自由裁量权,行使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人在做自己的价值判断。因此,B项说法错误。
法不是的,法的局限性是和法律调整对象的有限性相联系的,法不可能调整社会生活的全部,有些社会关系(如人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不应涉足其间。因此,C项说法错误。
 法律是人的行为准则而不是神的行为标准,法律是一般人的行为准则而不是圣人的行为准则,所以法律不能把一般人做不到的行为规定为义务,即法律不强人所难。故D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