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1.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规范。
2.法律原则确定性与可预测性的程度相对较低,不能直接用来对某个裁判进行证立,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前提。
   【帆哥提示】原则指导规则,原则是规则的上位规范,规则应当符合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   别 特    征 举     例
产生的基础 公理性原则 由法律原理构成,是由法律上之事实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 法律平等、诚实信用、无罪推定、罪刑法定
政策性原则 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虑制定的原则,具有时代性、民族性、针对性 四项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等
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基本原则 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宪法中的各种原则
具体原则 适用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
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实体性原则 涉及实体法问题的原则 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中的原则
程序性原则 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 “一事不再理”;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内容 一般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其内容明确而又具体,法律规则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目的是防止或削弱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一定的余地。
适用
范围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 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他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适用
方式
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法律规则发生冲突,只能其中一个有效,其他的无效或者加以修改。至于哪些规则有效,哪些规则应当放弃或修改,只能在法律规则范围以外来决定。 不以全有或全无之方式应用于个案,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法律原则发生冲突,可以权衡几个法律原则的相对分量,决定采纳其中的一个,一个原则优越于另一个原则,并不意味着另一个原则失去效力或必须加以修改。
   【帆哥提示】
    1.规则:明确具体,限制自由裁量,仅仅针对共性,冲突不能共存,全有全无适用。
    2.原则:笼统模糊,赋予自由裁量,更能关注个性,冲突可以共存,无需全有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