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在公法上,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帆哥提示】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调整性法律关系因主体的违法行为不能正常实现,由此引发法律制裁时形成的法律关系。如杨帆对自己的手机拥有所有权,从而杨帆和杨帆之外的所有人之间形成了调整型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杨帆对自己的手机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杨帆之外的所有人负有不干预杨帆对自己手机行使所有权的义务。但是小王弄坏了杨帆的手机,杨帆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小王向杨帆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基于法院的判决,在杨帆和小王之间形成的赔偿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二)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1.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
(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
(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
2. 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
(三)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和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和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1.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2.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
3.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至少包含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即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四)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1.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项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2.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由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