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具体阐述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四、立法程序
(一)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
1.提案
主席团 | |
全人常、两央、两高、专门委员会 | 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
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 | 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或由专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委会审议时可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向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人常提出,常委会审议后提请人大审议,由全人常或者提案人向大会作说明。全人常审议时应征求代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和全人常工作机构可进行立法调研。全人常应在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
2.审议议案
3.表决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