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在被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盼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法的实现 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1)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不同,法的实施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
(2)法的实现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侧重于结果。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二、执法
1.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司法考试采用狭义说,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的特点:
主体的特定性 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或经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范围的广泛性 执法涉及广泛社会领域,内容纷繁复杂,其活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
过程的主动性与单向性 执法一般处于积极主动的状态,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的单向性活动。
内容的灵活性 执法要适应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满足社会对执法活动的要求。
国家强制性 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