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1.法律解释的含义。
(1)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在法律运用或实施过程中对表达法律的语言的意义的揭示、说明和选择。
(2)法律解释必须遵循解释的循环原理。循环原理是指对整体的理解和把握需要建立在理解其组成部分的基础之上,而对于部门的理解和把握又只能建立在对整体的理解的基础上。
2.法律解释的特征。
(1)法律解释的对象具有制度性。法律解释的对象是能够作为裁判案件大前提来源的文本和资料,主要是制定法、习惯等,除了习惯,其它对象都是制度性行为的结果。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首先法律解释是由有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的。其次法律解释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3)法律解释具有实践性和目的性。法律解释是一个评判的过程,具有强烈的目的性。依据法律规范评价个别案件,就成为贯彻法律意图的主要过程。尤其是在出现疑难案件时,更需要法官创造性地依据法律的基本目的,对案件做出恰当地衡量。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根据解释的主体和解释的效力 正式解释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我国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 也称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不能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
(1)也叫作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必须对语言使用方式或规则的有效性进行证成。
(2)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1)又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
(2)这种解释方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的目的或意图进行证成,而要完成这个任务,解释者必须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的报告等为依据。
3.历史解释。
(1)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2)它的具体内容是:
①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被实施过;
②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F;
③F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
④过去与现在的情形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F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
⑤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称赞。
(3)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而且要对“F是不是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命题进行证成。
4.比较解释。
(1)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2)如果说历史解释是利用历史已经发生的法律状况证成某个解释结果,那么比较解释是利用另一个社会或国家的状况证成某个解释结果。
(3)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都有利用外国立法情况及判例学说解释本国法律的例子。对于中国这样大规模地移植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及法学的国家的法制实践来说,比较解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5.体系解释。
(1)也叫作逻辑解释或系统解释。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它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
(2)它的具体形式是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结果R1与已被承认的有效的其他法律规定的含义R2相矛盾,那么R1必须被承认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它是利用逻辑中的矛盾律来支持或反对某个解释结果,因此也被称为逻辑解释。
6.客观目的解释。
(1)这种学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不是在于探求历史上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法律从被颁布之日起,就有它自身的目的。
(2)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一个内在于法律的目标。用来决定法律目标的时间点是裁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