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四节 法治理论(1)
一、法治的含义
法治的含义 |
在西方最早提出“法治”的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现代西方法治发轫于英国,其基本含义是法律至上或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也就是说,任何人不论他或她的社会地位或其他社会条件如何,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必须服从法律的管辖。 |
法制的含义 |
法制一般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一般地说,社会主义法制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
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而法制只强调有法律制度即可。人治和法治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具有法制,而在于法制是否具有最高权威。 |
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 |
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治之下的法律必须是良法。而法制之下的法律既可以是良法也可以是恶法。 |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结构条件 |
生活世界结构的分化或理性化。所谓生活世界结构的分化或理性化,是指人从各种自然共同体(如家或家族)与人为共同体(如单位)的依附中独立出来,成为自主和个体化的人。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确立。民主政治为法治之法提供合法性,法治之法为民主政治的运行提供有序保障。 |
社会主义文化领域的功能专门化。例如,专门培训的法学、儿童养育和青少年教育的职业化、艺术自主,等等。 |
制度条件 |
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
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 |
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
健全的律师制度。 |
思想条件 |
法律至上 |
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 |
权利平等 |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就是承认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 |
权力制约 |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 |
权利本位 |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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