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同一主体法律关系经当事人自由约定发生法律关系转化
2013/12债的分类之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   
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转化、侵权之债(第三人侵权与工伤赔偿)、合同之债(按份之债)
思路展开
1、命题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转化,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
(1)甲乙丙就交通事故达成了《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
(2)该协议并不存在无效事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甲履行了协议,乙部分履行了协议,就未履行部分向丙打了欠条。
(4)丙就未受偿部分提起诉讼,此债应属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
(5)结论:A错,不选A。‚B对,选B。
2、命题点2:按份之债。
(1)学理依据:债权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和接受给付,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
(2)具体到本题:“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乙对丙属于按份之债。‚且“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丙并未向甲主张。
(3)结论:D错,不选D。
3、命题点3:合同之债与工伤赔偿兼容。
(1)丙的诉求是向乙主张,主张基础是调解协议书和欠条所体现的合同之债。
(2)因《调解协议书》为当事人自愿达成,即使丙获得了工伤补偿,乙也不得以此推翻此前的调解合意,调解虽然可能存在一定的让步或妥协,但终究是真实意思表示,为当事人合意,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3)结论:C错,不选C。
 
二、不同主体的交叉民事法律关系
1、无权代理人骗人之无权代理与欺诈:食用油买卖合同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4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考点:无权代理人骗人之无权代理与欺诈:食用油买卖合同
思路展开
1、思路1:本题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1)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无权代理签订合同法律关系。此法律关系需要解决合同效果是否归属于乙的问题;以及善意相对人丙的利益平衡问题。
(2)甲的欺诈行为,产生因欺诈签订合同法律关系。此法律关系需要解决丙被骗的救济问题。
(3)丙在无权代理的框架中属于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乙追认前,有通知撤销权。丙在欺诈的框架中属于受欺诈相对人,有诉讼撤销权。
2、思路2:先看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无权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乙有权追认,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丙可通知撤销。追认之后,善意相对人不可主张“无权代理框架”中的通知撤销。
(1)法律依据:无权代理规则:《民法总则》第171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3款,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第4款,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表见代理规则(“外表授权的表象”+被代理人须有过失+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民法总则》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具体到本题及相应结论:甲、乙之间存在“代理”法律关系。‚甲公司的行为,相对于乙公司而言,为无权代理,但不是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没有过错,甲公司是伪造了乙公司的公章,防不胜防!)。故D错,不选D。ƒ在乙公司追认之前,丙公司有权以通知方式撤销。故A错,不选A。④在乙公司追认之后,丙即丧失“无权代理”框架中的“通知撤销权”。C错,不选C。
3、思路3:再看甲的欺诈行为产生的欺诈合同法律关系。受欺诈人丙有权撤销或变更食用油买卖合同。
(1)法律依据:欺诈要件=欺诈行为+欺诈故意(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故意+促使他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故意)+欺诈人欺诈与相对人做出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民意》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的法律后果:《民法总则》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具体到本题:“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甲、丙之间存在“欺诈”法律关系。ƒ甲公司的行为,相对于丙公司而言,为欺诈。④在乙公司追认之后,丙公司有权以受欺诈为由向法院主张撤销。(很显然,在乙公司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可以启动无权代理框架下的撤销权,也可以启动受欺诈框架下的撤销权。)
(3)结论:B对,选B。
 
三、不同主体的混合民事法律关系
1、分各个阶段案情   2015  卷四
案情:
    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综合考点:预约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权利瑕疵担保、预告登记、人保物保、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诉讼时效中止
 
2、分两阶段案情   2012卷四
    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3、统一案情   2011卷四
2011年主观案例分析题(本题19分)
  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