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奇葩洗衣机致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之责任竞合
2015/58.赵某从商店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家用洗衣机,洗涤衣物时,该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发生爆裂,叶轮飞出造成赵某严重人身损害并毁坏衣物。赵某的下列哪些诉求是正确的?
A.商店应承担更换洗衣机或退货、赔偿衣物损失和赔偿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
B.商店应按违约责任更换洗衣机或者退货,也可请求甲公司按侵权责任赔偿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害
C.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因洗衣机缺陷造成的损害
D.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考点:“奇葩洗衣机致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之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的竞合
思路展开
1、思路1:《合同法》上请求权,“加害给付”。
(1)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法律阐释:加害给付是债务人所为的履行不合合同的本旨,除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外,尚发生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是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一个重合领域。
(3)法条阐释:对《合同法》第122条应着重从法律条文的文义所表达的 意思解释(即客观解释为主)。而不是要从立法者的目的去解释。因为在大陆法系中,谁是立法者,一直是一个不清楚的问题,即使是参加立法的人,他们之间的意见和看法也不一样。特别像我国,对于同一条规范,参加合同法立法的人的解释也不同。因此,不能依据立法者的解释之主观方法。‚从第122条文义上解释,他规定“因违约造成侵害‘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违约之诉已经可以解决对固有利益——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承认了对人身损害的赔偿(是对加害给付的规定)。ƒ它同时又规定,因违约造成侵害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违约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属于竞合问题。④这一规定,否定了在加害给付中对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合同救济。也就是说,从该条文的规定来看,如果违约的受害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就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如果非违约方能够以违约之诉请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精神损害的,就没必要再规定:“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显然,该条对“或者”部分的规定,主要在于精神损害的要求。
(4)具体到本题及结论:“该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发生爆裂,叶轮飞出造成赵某严重人身损害并毁坏衣物。”+“赵某的下列哪些诉求是正确的?”AB均对,选AB。
2、思路2:侵权责任法上请求权。
(1)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2)具体到本题及结论:赵某可以请求商店或者甲公司赔偿因洗衣机缺陷造成的损害。C对,选C。
3、思路3:精神损害赔偿。
(1)法律依据:《精神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具体到本题及答案:赵某的健康权受到了“严重”损害,可以向商店或者甲公司请求赔偿物质损害的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对,选D。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性判断
1、好意施惠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判断
 2016/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
   思路展开
   1、命题点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甲作为自然人,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甲与税务机关不是平等主体,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故A不符合题意,不选。ƒ为什么退税款不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必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思考逻辑,如果我们去银行存款或者取款,发生错误,银行和客户存在不当得利关系,是平等主体。而我们向税务机关纳税,征税和纳税时双方不是平等主体,基于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利益不当变动,应由行政法处理。④如果税务机关去银行存款或者采购设备,这个行为进行时双方是平等主体,如果因此发生不当得利,那么启动民法来进行调整。
 
2、命题点2:悬赏广告之债。
(1)法律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具体到本题及结论:“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司法部解析原文:“所谓‘酬谢’,指赠送财物以表谢意,B项中甲发布的寻物启事属于财产关系范畴(悬赏广告)”。故B对,当选。
3、命题点3:好意施惠关系
(1)具体到本题:“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合同关系,丙的允诺没有法律拘束力,也不会因为未践行其允诺而承担法律责任。“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司法部解析原文:“志愿服务行为,也属于好意实惠关系,不属于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不是民法的调整范围。”
(2)结论:CD均不符合题意,不选。
(2)请客吃饭的好意施惠关系
    2016/10.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好意施惠关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思路展开
1、命题点:好意施惠关系。(1)无论是合同还是法律行为,都要求具备产生具体权利义务的后果。好意施惠关系如邀请朋友吃饭,看电影等,均在当事人之间不启动民事法律关系。(2)具备到本题:请客吃饭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问题,是好意施惠关系。‚没有合同之约,自然不存在缔约过错责任之缔约过错。(3)结论:A对,选A。BD均错误,不选。
2、命题点2:好意施惠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判断。(1)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好意施惠关系中不排除发生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责任调整的是陌生人之间的关系,需要检讨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过错、损害、因果关系、违法行为。(2)具体到本题:乙的爽约行为与甲的人身损失没有因果关系,虽然与甲的饭菜浪费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乙对此均无过错,不成立侵权责任。‚司法部解析原文:“因乙不具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而且侵犯对象也不是绝对权。故C项错误。”(3)结论:C错,不选。
 
2、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之“交警大队代被撞死无名氏赔偿款案”
2014/1.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
思路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