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收养之监护
2014/2.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B.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
D.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考点:监护、收养关系、不当得利
图构
              张某(送养人)           李某(收养人:收取10万)
                                              李某无过错替代责任
                                                           
                                       小张(被收养人:7周岁)         殴打他人赔偿1万
 
1、命题点1:收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规定,也不适用违约责任规则。
(1)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具体到本题:“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收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约定的违约责任也不适用《合同法》。ƒ因此张某不得根据该约定条款来向李某主张违约责任。
(3)结论:B错,不选B。
(4)评论:“李某要求解除;张某同意解除”,双方就解除协议意思一致,不代表就“不承担违约责任”也达成一致。‚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缘由是身份行为不适用《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因为都同意解除故不承担违约责任。ƒ因为,《合同法》上,解除和违约责任是可以并存的。④题干没有揭示双方就“不主张违约责任”存在一致放弃的意思表示,如果有这个意思表示,那么B选项设置也就没有意义了。⑤B选项设置对应的考察是题干“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2、命题点2:收养后,监护人发生改变,由收养人李某对被收养人7周岁的小张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1)李某是小张的监护人。《民法总则》第27条第1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李某对小张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张殴打他人时尚不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3)具体到本题:“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收养人李某是小张的监护人,应当承担1万元的赔偿责任,不能向张某索赔。
(4)结论:C错,不选C。
3、命题点3:收养协议的解除之养子女满10周岁以上才需要征得养子女本人同意。
(1)法律依据:《收养法》第26条第1款,“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具体到本题:“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被收养人校长是7周岁,不满10周岁。因此,张某是送养人,李某是收养人,被收养人小张不满10周岁,解除收养关系不必征得小张的同意,李某和张某可以通过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3)结论:A错,不选A。
(4)延伸1:养子女成年后,与养父母还可以协商解除收养关系。不能协议,可到法院起诉。《收养法》第27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命题点4:收养协议解除后的后果。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具体到本题:“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收养人李某收取10万元,但收养协议后来被解除,李某没有完全履行收养义务,其仍受有的利益应当返还。
(3)结论:D对,选D。
(4)评论:D选项措辞非常谨慎,是用“不当得利”,而非全部10万元。有的解析认为10万元都是不当得利,是不准确的。
4、不断人行为能力制度体系
(1)无人行为
2017/2.什么琴都学=音乐天赋吗?
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考点:无人行为无效、限人行为受益有效
1、命题点:16周岁到18周岁自食其力者=完全行为能力人。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1款,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款,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肖特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ƒ不选A。
2、命题点:无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肖特7岁时受赠口琴1个。‚7周岁的肖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受赠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ƒ选B。
3、命题点:限人纯受益行为有效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肖特……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肖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受赠行为有效。ƒ不选C和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