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权利能力  
2017/53.设立中研究会名义租场地和设立人名义租印刷机
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考点:设立中法人的签约能力
1、题。
2、法律依据:(1)设立中法人名义签约:设立成功=法人担责;设立失败=设立人担责。《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第1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2)设立人名义签约:设立成功=债权人有选择权。第七十五条第2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3、具体到本题和结论:(1)商铺租赁是“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科技园签订=设立中法人名义签约。如设立失败,则科技园可向设立人主张债权、或者向多个设立人主张连带债权。故不选A。选B和C。(2)印刷机租赁是设立人“金耘”名义与印刷厂签订=设立人名义签约。如设立成功,债权人印刷厂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也可“金耘”向主张租赁债权。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