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之“李红和李蓝”案
2014/3.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考点:法人、法定代表人、格式条款
图构
                               货运代理合同

 (货运代理费债权人)甲公司                    乙公司(李红旧法人代表+李蓝新法人代表)
 
                      连带责任
                                    李红(自然人)
思路展开
1、思路1:本例存在双层法律关系: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乙公司都签章了,李红作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尾部签字。
(2)甲公司与李红之间就货运代理费的连带责任的约定,是为约定的连带责任。李红作为自然人在合同尾部签字。
(3)小结:尾部签字即为对合同全体的认可,无须就合同各个条款单独签字。除非合同某个条款发生变更,需要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捺印予以确认。
2、思路2:第一层法律关系,即甲、乙之间合同关系: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法人的责任。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1款,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2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3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总则》第62条第1款,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合同法》第76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具体到本题:李蓝成为乙公司新法定代表人后,不影响甲乙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
3、思路3:第二层法律关系,即甲和李红个人之间货运代理费支付关系:仍然约束甲公司和李红个人。
(1)法律依据:合同相对性。《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此关系不必然约束李蓝,除非李蓝作为自然人签字确认。
(2)具体到本题:李红同意《货运代理协议》第4条“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李红的身份是以自然人身份签字,其签字不能约束乙公司后任法定代表人李蓝个人。‚李蓝作为乙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没有以自然人身份在《货运代理协议》上签字,故该协议第4条不能约束李蓝。
(3)结论:“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是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效抗辩事由。
4、思路4:题干并未揭示存在格式条款,只是说标准格式。标准格式条款,可能是经过协商的条款,就不符合格式条款的定义了。
(1)法律依据:格式条款定义:《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如果具备《合同法》第40条的情形,该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第五十三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具体到本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是由甲公司印制的格式合同,即便第4条是格式条款,也要考查是否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而本案并没有事实表明发生了使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故第4条有效。
(3)结论:A错,不选A。
 
2、 法人机关之法定代表人;表见代理;实际履行补救形式瑕疵规则
2013/52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
  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
    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
考点:法人机关之法定代表人;表见代理;实际履行补救形式瑕疵规则
 
思路展开
1、命题点1:表见代理。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无权代理,但有外观授权,构成表见代理。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民法总则》第61条第1款,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2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3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总则》第62条第1款,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ƒ《民通》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具体到本题A选项:“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董事乙”+“乙擅自”=乙无权代理。ƒ“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印章”=外观授权。④被代理人甲有过错,印章制度管理失当。⑤相对人丙公司无过错。⑥故董事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须承担民事责任。
(3)结论:A对,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