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哪些合同有效之实际履行(附条件合同)、一股二卖、一物二卖、先租后卖(优先购买权)
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11/58
  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
  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
  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
    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
考点:实际履行(附条件合同)、一股二卖、一物二卖、先租后卖(优先购买权)
思路展开
1、命题点1:附条件的合同,实际履行弥补“未成就的条件”,合同有效。
(1)法律依据:附生效条件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实际履行原则:《合同法》第36条,“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ƒ租赁合同的具体体现:《租赁解释》第4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2)具体到本题A选项,类推解释过程:甲与乙约定以办理合同公证作为租赁合同生效条件,后双方未予办理。条件未成就,租赁合同未生效。‚但是,甲已经履行其主要义务即交付商铺,乙交付了部分诚意金,对甲的履约行为表示接受。符合实际履行的原则。ƒ虽然《合同法》第36、37条。规定的实际履行弥补合同形式瑕疵的规定,虽然弥补的后果是合同成立。④但是《租赁解释》第4条,进一步确认了租赁合同中实际履行规则,即以备案作为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虽然未备案,只要当事人实际履行,则应确认该合同已生效。⑤以此类推,当事人以办理公证为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也应适用实际履行规则。
(3)结论:A对,符合题意,选A。
2、命题点2:一股二卖,区分原则,两个合同都有效,对股权归属启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
(1)法律依据:无权处分股权合同效力依合同+股权归属依物权法:《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第1款,“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第2款,“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无权处分股权合同的效力有效:《买卖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解释》第45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ƒ无权处分股权的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具体到本题B选项:B符合题意,选B。注意:“已”、“转让”、“给”,指向丁为实际股权人。
3、命题点3:一物两卖,两个合同均有效,物权变动与否依据物权法。
(1)法律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具体到本题C:“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相机一物多卖,题干中没有信息表明甲与乙之间的相机买卖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因此,不能仅以乙没有支付价款,没有实际取得相机的占有就否认该买卖合同的效力。
(3)结论:C合同有效,符合题意,选C。
4、命题点4:商铺先租后卖,即使侵犯优先购买权(除非构成恶意串通),也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1)法律依据:《租赁解释》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具体到D选项:“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甲将已出租的商铺再行转让,虽然侵犯了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但是丙不得因此主张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3)结论:D合同有效,符合题意,选D。
 
6、六折机票之退票手续费30%不是无效格式条款;机票价格30%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1)2017/11.美容院之强制继续消费的霸王条款
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扣,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协议订立后,甲依约支付5万元服务费。在接受服务1个月并发生费用8000元后,甲感觉美容效果不明显,单方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乙公司不同意。甲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余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美容服务协议无效
  B.“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条款无效
  C.甲单方放弃服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D.甲单方放弃服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考点:格式条款无效规则、加工承揽合同  
1、命题点: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格式条款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有效。不选A。
2、命题点:格式条款无效规则
(1)法律依据:格式条款的判断。《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2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无效规则。《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第五十三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具体到本题:“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该格式条款排除了甲的主要权利,无效。ƒ故选B。
3、命题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有随时解除权,但须负赔偿责任。
(1)法律依据: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1款,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款,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和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扣”+“协议订立后,甲依约支付5万元服务费。在接受服务1个月并发生费用8000元后,甲感觉美容效果不明显,单方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乙公司不同意。甲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余款。”‚甲、乙公司之间成立了加工承揽合同。ƒ甲作为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乙公司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并非无须承担违约责任。④故不选C。
4、命题点:合同解除后,不再适用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
(1)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甲行使任意解除权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甲无须向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故不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