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命题点1: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1)法律依据:重大误解判定:《民意》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后果:《民法总则》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法条阐释:误解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人受到较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误解人毕竟有错,故保护有限度,限于“重大”误解。ƒ重大误解构成要件=表意人发生重大误解+因误解做出意思表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符+误解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④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内心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3)具体到本题A选项:A错,不选A。
2、命题点2:可撤销婚姻,限于胁迫一种情形。
(1)法律依据:《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法条阐释:只有胁迫才是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欺诈不构成可撤销婚姻的事由。
(3)具体到B选项:乙无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B错,不选B。
(4)至此,排除法即可得知本题必然选CD。
3、命题点3:第三人胁迫,构成胁迫,可撤销。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具体到本题C选项:丁乙之间签订保证合同,丁是受第三人丙胁迫(既不是主债权人乙银行,也不是主债务人即借款人甲),被胁迫人丁有权以受第三人胁迫为由对保证合同债权人乙银行主张撤销保证。‚结论:C对,选C。ƒ司法部解析原文:“在第三人丙的胁迫下,丁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且乙银行对此豪不知情。胁迫对行为人意思表示的自由影响重大,因此,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胁迫,均构成民法中的胁迫,所以,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要求撤销保证。C当选。”
4、命题点4:(受益)第三人欺诈,构成欺诈,可撤销可变更。
(1)学理依据:第三人受益的合同中,受益第三人欺诈,视同当事人一方欺诈。
(2)具体到本题D选项:“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题干揭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乙实施了欺诈(“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ƒ特别注意:不是医院作为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而是受益人乙实施了欺诈。④司法部解析原文:“D选项中,也是第三人即受益人隐瞒了投保人甲的病情,对保险公司构成欺诈,应当允许保险公司以受欺诈为由撤销合同。D当选。”⑤结论:D对,选D。
 
二、胁迫
1、胁迫行为的不法性判断
2013/3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考点:胁迫行为的不法性判断
思路展开
1、思路1:胁迫行为构成要件之胁迫不法的判断:
(1)法律依据:胁迫的判断:《民意》第69条,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胁迫的后果:《民法总则》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ƒ撤销权的消灭之除斥期间和放弃:《民法总则》第152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第2款,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思路2:结合选项逐个比对判断。
(1)先看AB:举报犯罪,无论是否查实,乙均因甲的威胁而陷于恐惧作出了不真实意思表示。‚故“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ƒ结论:AB属于胁迫(方法不法),不符合题意,不选AB。
(2)再看C:“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结论:C属于典型胁迫(方法和目的都不法),不符合题意,不选C。
(3)最后看D:“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因甲的威胁手段与其目标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乙本来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ƒ结论:D不构成胁迫,D符合题意,选D。
 
2、 胁迫之“有你贪污材料压价买房”
2010/5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考点:区分判断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
思路展开:
1、命题点1:欺诈的判断。
(1)法律依据:欺诈的判断:《民意》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的法律后果:《民法总则》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ƒ除斥期间:《民法总则》第152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第2款,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法条阐释:欺诈要件=欺诈行为(积极欺诈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消极欺诈即有披露义务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诈故意(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故意+促使他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故意)+欺诈人欺诈与相对人做出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具体到本题:“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从乙的角度来看,乙是希望甲陷入恐惧,同时基于恐惧做出意思表示;乙不是希望甲陷入错误,同时基于错误做出意思表示。‚“甲信以为真”,从甲的角度来看,甲信以为真做出意思表示是因为怕,而不是因为被骗。乙欠缺欺诈的故意(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故意+促使他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故意)。
(4)结论:A错,不选A。
2、命题点2:胁迫的判断。胁迫行为构成要件之判断:
(1)法律依据:胁迫的判断:《民意》第69条,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胁迫的后果:《民法总则》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ƒ撤销权的消灭之除斥期间和放弃:《民法总则》第152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第2款,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具体到本题:乙有胁迫的行为+胁迫的故意(使相对人产生恐惧的故意+使相对人因恐惧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做出迎合性意思表示)+因果关系+胁迫不正当(目的和手段关联不合法)。
(3)结论:B对,选B。
3、命题点3:乘人之危规则,已经被《民法总则》并入显失公平规则中处理。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意》第70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2)具体到本题:“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甲并不是处于“危困状态”。不构成乘人之危。(3)结论:C错,不选C。(4)司法部解析原文:“乘人之危与胁迫的主要区别是:胁迫是由他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而乘人之危则是在表意人方面客观存在的危难,故不选C。”
4、命题点4:重大误解的判断。
法律依据:《民意》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民法总则》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重大误解
1、重大误解之民事行为(遗嘱;添附;重大误解;精神病人)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12/3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考点:重大误解之民事行为(遗嘱之无效单方行为;添附之事实行为;重大误解;精神病人之无效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