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4.“法务小工”之无权代理≈法盲
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C.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考点:无权代理、诉讼时效规则(反悔、中断、不主动援引)
1、命题点:无权代理、诉讼时效届满法律后果
(1)法律依据: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追认,由无权代理人自负其责。《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3款,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第4款,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第2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具体到本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承诺函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抛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小王构成无权代理“单方抛弃诉讼时效”的法律行为,如甲公司不追认,该抛弃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应由小王自负其责。负责方式“乙公司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小王赔偿,但是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甲公司追认时乙公司能获得的利益。”
(3)结论:甲公司可以提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不要脸”抗辩,不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ƒ选A,不选B和D。
2、命题点:法院不主动援引诉讼时效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不选C。
2、 张某在朋友家中做客从“鹦鹉”(使者)变成活人(无权代理人)之无权代理案2010/51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考点:无权代理(从使者到无权代理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思路展开
1、命题点1:无权代理签订合同,效力待定。(1)法律依据:效力待定:《民法总则》第171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3款,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第4款,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意思追认:《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人合同)、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ƒ行为追认:《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具体到本题:“(张某)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张某以王某的名义与刘某买卖货物且没有代理权,显然构成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
(3)结论:AD对,选AD。
2、命题点2:无因管理的判断。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未他人管理事务。成立无因管理之后,在当事人之间会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21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意》第132条关于必要费用的解释仍有参考价值,“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2)具体到本题:“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都“有利可图”了,还无因管理个屁!
(3)结论:B错,不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