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命题点3:不当得利的判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民意》第131条关于返还不当得利范围,仍有参考价值,“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不当得利需要四项构成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ƒ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④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3)法条阐释:没有“合法根据”。下列情形不构成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提前清偿或过时效后清偿。ƒ明知无债而清偿(这不是送么)。④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4)具体到本题:题眼设问是“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很显然,张某把货物卖给刘某,压根无利可得,不存在不当得利问题。‚如果再延伸到张某因为出卖货物就必然会产生货款收取,且题干交代了“(张某)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ƒ就收取的货款而言,要区分王某(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张某的无权代理行为。④如果王某追认,则张某应将代理行为的结果即货款交给王某,王某却没有付出货物,王某会构成不当得利,张某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张某不转交货款,确实会构成不当得利。⑤如果王某没有追认,则张某应当自负其责,(参见《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张某保有货款不是不当得利。⑥如此一来,笼统地下结论说张某构成不当得利显然是错误的。⑦司法部解析原文直截了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本题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在王某未追认时,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张某依法应自行承担其法律后果。据此,张某获得货款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故不选C。”
(5)结论:C错,不选C。
 
二、表见代理
1、哪些可否定表见代理 2014/52  
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
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
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
考点:表见代理(从否定表见代理角度考察)
                员工关系                    借款关系
          甲公司       吴某(甲公司员工)                  温某(出借人)
                       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                温某签字
                    
思路展开
1、思路1:表见代理构成的判断。
(1)法律依据:表见代理规则(“外表授权的表象”+被代理人须有过失+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情形:《民法总则》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ƒ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救济:《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④表见代理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3条,“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2、思路2:结合选项判断“相对人(温某)善意且无过失”问题。
(1)判断A选项。A不符合题意,不选A。‚注意:司法部解析原文之“有的考生认为,公司签订合同时必须用公司公章,选项A中温某没有辨别出这一点,主观上有过错,误选了选项A。”ƒ既然是合同专用章,当然可以用来签订合同。
(2)判断B选项。B不符合题意,不选B。‚温某看到委托书,看到合同专用章,再要温某去“明察秋毫”,“臣妾做不到啊”!
(3)判断C选项和D选项。直接上司法部解析原文:“甲公司要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就须主张吴某在主观上是恶意的,或者虽然善意但具有过错。本题中,选项C和D分别属于行为人吴某没有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相对人温某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委托书很容易判断出吴某属于无权代理,因此温某主观上不属于善意无过错,甲公司可据此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结论:CD符合题意,选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