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间接代理
(1)第三人违约:转委托中的间接代理第三人违约之“箱包和首饰”案
2011/ 4.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考点:转委托、间接代理、合同相对性
思路展开
1、命题点1:经同意转委托或紧急转委托,启动受托人乙的复任权,故转委托对本人甲发生效力。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69条第1款,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第2款,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第3款,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2)具体到本题:“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乙经甲同意将事务转委托给丙,故转委托有效。ƒ之所以出现A选项明显简单,是因为最后的真题删除了“乙通知甲首饰店。甲首饰店的回函内容表明对乙的转委托行为予以追认”等表述。
(3)结论:A错,不选A。
2、命题点2:甲丙丁不是显名间接代理。
(1)法律依据:显名间接代理:《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 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具体到本题:“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丙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甲的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则丙是甲的代理人,而非乙的代理人。ƒ但是,依题干信息不能推断出丁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丙的被代理人是甲。④本题不是显名间接代理,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和丁。
(3)结论:B错,不选B。
3、命题点3:甲丙丁是隐名间接代理。
(1)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2)具体到本题:“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受托人丙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买卖合同,后因第三人丁拒绝履行支付首饰款义务,则受托人丙应向委托人甲披露第三人丁,委托人甲可以行使受托人丙对第三人丁的权利。
(3)结论:C对,选C。
4、命题点4:坚持合同相对性,丙因第三人戊原因导致无法向丁赠与箱包,只能由丙向戊主张违约责任。
(1)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具体到本题:“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丙与戊签订箱包合同,丙与戊是当事人,戊不向丙交付箱包,只能由丙向戊主张违约责任。
(3)结论:D错,不选D。
 
3、委托代理
2015/9.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
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
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
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
考点:委托代理
思路展开:
1、思路1:乙委托甲代理购买彩票,授权范围一个固定号码的彩票。乙甲之间成立无偿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思路2:甲的购买行为属于代理,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乙承担。《民法总则》第162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思路3:关于甲擅自更改号码的理解:
(1)首先,乙的核心指示是让甲为其购买彩票。由于博彩属于不确定的行为,甲更改乙的彩票号码行为也是为了乙的利益,故该行为并未超出乙的授权范围。
(2)其次,甲越权代理,乙予以追认,代理行为有效。购买彩票行为有效。《民法总则》第171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3款,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第4款,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4、思路4:甲处理受托事务所得财产应转交给委托人乙。
(1)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04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2)结论:D对,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