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委托合同区分之“网络奇才案”
2015/4
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考点: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委托合同区分;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
                    委托合同
           甲公司                   陈某(15周岁)
                 代理权授予:无因性
思路展开
1、思路1:甲公司和陈某之间有两个法律行为,一个是委托合同双方法律行为;另一个是授予代理权的单方法律行为。代理权授予行为具有无因性,其不因委托合同无效而受影响(司考涉及的无因行为有两处,一是债务承担无因性,2012年主观案例题第2问;二是代理权授予的无因性,本题。)。
2、思路2: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效力待定。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45条第1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第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47条第1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具体到本题:虽然陈某是一个网络奇才,但并不能代表陈某的认知水平足以完成金额为50万元的商事交易活动。此时,陈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因此,该委托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不生效。
(3)结论:BC错,不选BC。
3、思路3:代理权的授予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代理的后果归属被代理人而不归属代理人,不会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构成损害。
(1)具体到本题:甲公司对陈某的代理权授予行为本身,不会对陈某构成损害,因此,甲公司的单方授予陈某代理权行为,不需要陈某法定代理人追认。
(2)结论:A错,不选A。‚D对,选D。
 
三、代理权之行使
1、滥用代理权之“空气净化机”回扣案
2016/4.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有权代理、代理权行使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思路展开
1、命题点1: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限缩适用
(1)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2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ƒ从《合同法》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发展到《民法总则》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民法总则》规定,外在的虚伪表示一概无效,内在的隐藏行为可能合法,也可能非法。合法的隐藏行为有效;不合法的隐藏行为无效。④《合同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民法总则》中双方通谋虚伪表示的种类之一。
(2)具体到本题:“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唐某和乙公司就是一个行为,买卖合同,不存在虚伪表示和隐藏行为两个行为。ƒ司法部解析原文:“本题中的买卖合同的订立不是基于非法目的,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④更进一步,司法部解析特别提到不得对无效事由进行恣意扩张。“有考生可能误以为该买卖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非属正确,系对该无效事由的恣意扩张,从而错选A。”
(3)结论:A错,不选A。
2、命题点2: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判断
(1)法律依据:委托代理中,代理权不明,则为概括授权。《民法总则》第165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民法总则》第163条第2款,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ƒ《民通》第56条第3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具体到本题:“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代理未明确权限,是概括授权。甲不是无权代理,而是有权代理。司法部解析原文:“题干交代‘唐某受公司委托’,即唐某的行为经由甲公司授权,系有权代理。”
(3)结论:B错,不选。
3、命题点3:代理活动中,是否构成受欺诈,应以代理人是否受欺诈为判断标准,而非以被代理人为标准。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具体到本题:“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唐某作为有权代理人,没有受欺诈,唐某清楚的知道自己所购买的空气净化机“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
(3)结论:C错,不选。
4、命题点4:代理权的行使,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负连带责任。
    (1)法律依据: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需负连带责任:《民法总则》第164条第1款,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相对于第三人无效,而非直接无效:《民法总则》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具体到本题:“私下”+“正常售价”=代理人唐某与第三人乙公司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甲公司的利益。应由唐某和乙对甲公司负连带责任。
(3)结论:D对,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