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行为能否“单独成罪不作为犯”的问题
6、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2/7)
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C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是先前行为是正当行为时,行为人有无救助义务,如何判断罪数的问题。因任何不法的作为行为都可能产生积极义务,如不救助导致危害结果;后行为在思考过程中虽可视为不作为,但并不一定可“单独”评价为不作为犯。当不作为导致的结果可被先前的作为犯罪包容时,后行为就不可再单独评价为不作为犯。应采用“三步法”判断:①第一步先单独对先前犯罪行为(及造成结果)进行认定,②第二步再单独对后续的不作为犯罪(及造成结果)进行认定,③第三步看不作为造成的结果可否被先前犯罪所包容,以决定合并为一罪(先前犯罪可包容后续不作为的结果,或可合并评价)还是数罪并罚(先前犯罪不能包容后续不作为的结果)。重点要看不作为造成的结果可否被先前正当行为所包容(合并评价结果是否过限),以决定行为的定性。
【解析】
(1)第一步,甲造成乙重伤的先前行为是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先前的正当行为创设风险,行为人事后也有作为义务。
(2)第二步,单独评价后一阶段中,甲不救助乙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可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题目表明甲明知乙的死亡结果)。
(3)第三步,整体评价,前一阶段行为是正当防卫(必要限度为重伤),后一阶段行为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将后一阶段造成的结果(故意致死),合并到前一阶段的正当防卫中,则可整体认为是防卫故意致人死亡。再看该防卫致死行为是否过当,题干已明示防卫的最高限度是重伤,故死亡超过了必要限度重伤。故而认定为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认定罪名时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对过当结果(死亡减除重伤)负责,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A选项、B选项中,后面的不作为行为不能单独评价为不作为犯,其中“独立”构成不作为犯的说法错误。
(5)本题的另外一种思维方法是:先不考虑正当防卫的问题,甲先故意伤害致乙重伤,触犯故意伤害罪(作为);而后故意不救助致其死亡,触犯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在罪数方面,按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规则,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再考虑正当防卫的问题,以故意杀人的手段防卫一般伤害的不当侵害的,系防卫过当(题干已经设定此防卫的最高限度是重伤)。
 
 
)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7.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1)D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解析】
A选项,考察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是要求犯罪(罪名)明文规定,不作为犯当然最终是以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罪名来定罪的,当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2)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认定,在刑法中称为“开放的构成要件要素”(类似的还有疏忽过失认定中的“应当预见”要素),需要裁判者根据适用情况具体认定。(3)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在形式上有四种:法律法规规定、职务业务要求、法律行为引起、先行行为创设,并不只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同样如此。只有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故而,A选项的说法错误。
B选项,考察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有作为义务、具有作为能力(作为可能性)、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些成立条件不仅适用于所有真正不作为犯,也适用于所有不真正不作为犯。故而,B选项的说法错误。
C选项,(1)如果将危害结果理解为法益侵害的结果(广义上理解),则危害结果是全部犯罪,包括作为犯和不作为犯的共同必要要素,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当然要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素。(2)如果将危害结果理解为实害结果(狭义上理解)。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是结果犯,也可以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也可以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当不真正不作为犯是结果犯时,危害结果就是该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故而,C选项的说法错误。
D选项,刑法规定的468个罪名,有十几个真正不作为犯只能由由不作为行为构成;其它450多个罪名,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当然均存在不作为犯。故而,D选项的说法正确。
 
 
 
 
 
(五)综合题
8、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2/51)
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涉及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实质义务根据说,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不作为犯的共犯、罪名认定等诸多问题。
A选项,乙死亡的原因是因甲将其推入水中溺亡,甲推人下水的行为当然是作为行为,构成作为犯罪。无论之前乙落水时船工甲有无作为义务,甲救其上船已履行义务。故A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考查实质义务根据说。(1)甲乙是平等的夫妻关系,基于特殊关系甲对乙有保护义务(乙遭遇风险时甲有救助义务);甲并非乙的监护人,不存在基于监护责任的监督义务(对于乙犯罪的制止义务)。故而乙受贿时,甲没有基于夫妻关系的制止义务,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2)甲为县公安局长,身为警察的具体职责,对于侵占公众安全的紧迫性普通犯罪负有制止义务,对于被害人控告犯罪时负有立案义务;但对于受贿案件,不属公安部门管辖,并且不属侵害公众安全的紧迫性案件,也无人控告,故也没有基于警察身份的制止义务和立案义务,仅是知情不举。如果本案案情改为乙在杀害丙时甲故意不制止,则甲就可涉嫌不作为的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甚至可以触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成立想象竞合。故B选项说法正确。
C选项,考查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不作为的共犯。(1)幼童撞入河中的风险是由甲的先前行为导致,无论甲是意外还是过失、故意,均有基于先前行为的救助义务,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犯。(2)不作为犯实际上是身份犯(正犯具有保证人身份),甲有救助的义务具有保证人身份,可成立正犯;乙虽无此身份,但可成立共犯(教唆犯、帮助犯),本案中乙成立不作为犯的教唆犯。故C选项说法错误。
D选项,考查作为义务的来源和罪名认定。(1)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根据形式义务根据说,负有法律行为(自愿接受的单方法律行为)引起的抚养义务;根据实质义务根据说,负有因特殊关系的保护义务,甲可成立不作为犯。(2)对于乙的死亡是过失,甲构成遗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