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3)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参考答案】D
【解析理由】
A选项,根据刑法第19条规定,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非因盲人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而是因认识能力耗弱。根据第17、18条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指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只与年龄、精神状况有关。由此,盲人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应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B选项,与A选项相同,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因其认识能力耗弱。又聋又哑的人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应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C选项,其一,在客观不法行为方面,丙在熟睡时的实施行为,本身虽是无意行为,但系因其之前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而造成,可认为是原因自由行为。以其清醒时即服用安眠药之时来认定刑事责任能力,应认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二,在主观责任方面,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意识,但是应当以其清醒时即服用安眠药之时来认定过错有无。
D选项,因自身原因“大醉”之后陷入“毫无记忆”的无认识能力状态,行为人虽行为当时无认识能力,但自陷无认识能力系原因自由行为,需以清醒时认定刑事责任能力,应认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自陷醉酒)规定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正是此意。故本选项说法正确。
 
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3)A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考点】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年龄
【解析】
A选项,考察原因自由行为。对于自陷无责任能力的原因自由行为,处理规则是:以清醒时确定过错内容,以不清醒时确定客观行为,在重合之处认定罪名。本案客观行为是重伤行为,“第一次吸毒”提示甲清醒时对于重伤结果没有预见而应当预见,只具有过失,故而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选项,考察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1)根据一行为、一故意(概括故意)说:在客观上,行为人砍了数刀,认为是数个动作一个行为,无论哪个动作导致死亡,都认为是实行行为导致死亡;行为人砍第一刀认为是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当时精神正常,具有责任,故而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根据数行为说:行为人实施有数行为,实行第一个行为是具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实施之后的行为时系精神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C选项,只要能够证明已满14周岁,无需确定具体出生日期,就能追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
D选项,考察跨年龄阶段实施行为的认定。以14周岁生日当天24时为界限,对于不满14周岁的砍杀行为,丁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之后,如果丁实施了行为(作为或不作为),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丁并未实施作为行为,因丁还实施了救助行为,未实施不作为行为,故而丁亦没有实施不作为行为。应当死亡结果归因于之前的作为行为。故不能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答案】A
 
3.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2/2)(C)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涉及隔时犯、原因自由行为、行为责任同时性原则、醉酒人责任问题。
【解析】
A选项,考查14~16周岁的刑事责任范围,以及隔时犯。已满14周岁的人对爆炸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隔时犯跨越不同年龄阶段的,行为发生在已满14周岁之前,对此不负刑事责任;但结果发生在已满14周岁之后,在理论层面上,可认为因先前行为而负有阻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不阻止可认为实施了不作为行为,因此对不作为行为导致的结果仍然需承担刑事责任。选项A说法错误。
B选项,考查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规则。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的原理,客观行为以行为时认定,主观责任以清醒时认定,再主观客观统一重合部分认定罪名。本案中客观行为系抢劫行为(“伤害过程中”说明已实行了伤害行为,同时伤害行为也是抢劫手段),主观责任为伤害故意,主客观统一故意伤害罪;对劫财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选项B说法错误。
C选项,考查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承担刑事责任,只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当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就需对与该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负责,并不要求结果发生时行为人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丙实施投毒杀人实行行为当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尽管死亡结果发生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死亡结果与杀人行为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也应对结果负责,故而系故意杀人罪既遂。选项C说法正确。
D选项,考查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规则。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的原理,客观行为以行为时认定,主观责任以清醒时认定,再主观客观统一重合部分认定罪名。本案中自陷醉态,系原因自由行为。大醉后(假定无责任能力)有杀人行为,清醒时有杀人故意,主客观统一于故意杀人罪,应对此负责。选项D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