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4)C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解析】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客观不法事实要素有认识。(1)醉酒驾车型的危险驾驶罪的客观不法要素是地点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行为、对象是“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在法律上,拖拉机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2)本案中行为人甲对于对象是拖拉机这一事实没有认识错误;对地点是“在道路上”、行为是“醉酒驾驶”行为这些客观不法事实要素也有认识。不属事实认定错误,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3)只是对于法律层面上拖拉机是否属于机动车产生了认识错误,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虽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认识,但由于一般驾驶者均能认识到醉酒驾驶拖拉机是违法行为,故而甲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具有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故而甲具有责任,应当对自身行为负责。构成危险驾驶罪。B选项、D选项错误。
 
2.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2/55)(CD)
  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
  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
  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成立的必要认识要素、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区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处理。
A选项,客观不法+主观责任=犯罪,客观上连不法行为都无,当然不成立任何犯罪。误将合法行为当作犯罪行为,也不能认为有“犯罪”故意。
B选项,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对于犯罪对象以及盗窃枪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均有认识,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仍具有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只不过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定性存在认识错误,系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盗窃枪支罪故意的成立。
C选项,对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均有认识,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只不过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定性存在认识错误,系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非法拘禁罪故意的成立。“非法拘禁”中的“非法”系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须交由法官判断,无须行为人有认识,行为人只要有一般人的对自然事实的认知,即认定有故意。该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属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
D选项,甲具有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主观故意的成立。并且,造成违法性错误,只请教中学语文教师,而非权威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员,因而不属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故而仍成立故意犯罪。
 
3.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2/5)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答案】D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故意成立的必要认识要素。成立故意,行为人必要的认识内容有: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发生结果的可能、特定对象、特殊身份等,以及需要认识到不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数额、情节、次数,极少数故意犯罪中的结果要素(如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严重后果),行为法律性质,刑事责任年龄等,不是故意的必要认识要素。
【解析】
A选项,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必要认识要素,A选项说法正确。
B选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故意,需认识到对象是淫秽物品,不仅需行为人认识到物品,亦需认识到“淫秽性”即社会意义。
C选项,嫖宿幼女罪的故意,要求认识到对象是卖淫的是幼女。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已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的一律以强奸罪论处;自此以后,只要行为人明知对象人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知其是否卖淫,均构成强奸罪。本选项已不再有意义。
D选项,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故意的成立,要求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故意,不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但是既然认识到了对象是国家秘密,即至少具有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可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4.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2/2)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解析】
选项A中,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不是“他人所有的财物”,故而,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的本人财物,系他人占有,也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此外,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由此,盗窃罪的故意内容的事实认识方面只需认识到是“他人占有的财物”。本题是对自己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系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只涉及责任阻却的问题。由于本案情形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属于可以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亦不阻却责任,仍可成立盗窃罪。故选项A不当选。
选项B中,乙明知可能有枪而盗窃,果然有枪,属于明知对象是枪支的情况,具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可以构成盗窃枪支罪,故选项B不当选。
选项C中,猥亵儿童罪的对象是儿童,成立此罪故意要求对其有认识。
选项D中,贩卖毒品罪的对象是毒品,要求认识;但就认识程度上,只要求大体上认识到是“毒品”,而不要求认识到具体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