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2/16)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无(当年正确答案为D)
【疑难辨析】
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构成条件有七个:承诺范围、承诺能力、承诺对象、真实意思表示、现实的承诺、承诺时间、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超越承诺范围。本题选项A涉及承诺范围,选项B涉及承诺时间,选项C涉及承诺能力,选项D无关承诺。
【解析】
A选项,生命不是被害人可以承诺放弃的权利。
B选项,(1)本选项真正考查的是承诺的时间,甲以出卖为目已经完成收买乙的行为,拐卖妇女罪已经既遂,而不以卖出为既遂。在既遂之后得到被害人承诺,只对之后的出卖行为有效,对于之前已经实施完毕的拐卖妇女罪无效。(2)如本选项行为人拐卖的对象是儿童,则考查的是承诺范围的问题。因儿童无承诺能力,并且设立拐卖儿童罪的立法本意是惩处将儿童当商品出售的行为,维护人的尊严,故与被害者意志无关,拐卖儿童罪不因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承诺而阻却违法性。
C选项,幼女无性承诺能力,故刑法强行奸淫幼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罪不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违法性。
D选项,本题与阻却违法的承诺无关,在考试当时,考查的是法定免责事由。根据考试当时原《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此为刑法特别规定的免责事由。所以对甲“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在考试当时说法错误,当选。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已将第241条第6款修正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对收买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收买妇女)。”即由原来的免责事由修正为从宽处罚情节。则在当前,选项D中“应当追究”的说法应认为正确。
 
2、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15)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被害人承诺、间接故意(概括故意)、器官类犯罪。
A选项,考查被害人承诺,涉及承诺的法益范围。题眼是“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即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生命法益超过可以承诺的范围,故而乙的承诺无效,甲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不过量刑时从轻而已。
B选项,考查间接故意或概括故意。题眼是“不顾乙的死伤”,说明甲对于死亡结果和伤害结果都有认识,对于死亡结果至少有间接故意,实际造成死亡结果的,当然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C选项,考查被害人承诺,涉及基于错误作出的承诺的效力问题。乙误认为移植器官的受体为自己女儿,实际上不是,其重大目的未实现;一般人在知情假相时会作出同样的承诺,乙系基于重大错误而作出承诺,承诺无效。乙系“欺骗他人捐献器官”,按照刑法234条之一第二款,构成故意伤害罪。
D选项,考查被害人承诺,涉及承诺能力、承诺的法益范围。乙17周岁,对于器官没有承诺能力,承诺无效;甲的行为属于“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按照刑法234条之一第2款,构成故意伤害罪。假设的问题是:如果乙已满18周岁,甲的行为如何认定?这涉及承诺的法益范围问题。因供体与受体之间无近亲属关系,移植非法;同时,一般认为,对于重伤的承诺是无效的;甲无“组织出卖”行为;则甲仍构成故意伤害罪。
 
3.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2/5)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D
【解析】
A选项,一般情况承诺可以替代作出时,被害人无承诺能力时,监护人可代为承诺;但是,本案涉及拐卖儿童罪,保护的儿童法益具有社会法益的性质,个人没有处分权限,故而无论是否承诺,均不能阻却违法性。
B选项,本题为推定的承诺,甚至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
C选项,自由是被害人可以承诺放弃的权利。
D选项,丁某的行为超出了承诺的范围,且砍掉大拇指是重伤,故丁成立故意伤害罪。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