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2012/2/55)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答案】BCD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对合犯与共同犯罪概念的问题。共同犯罪指参与人员二人以上,二人都构成“犯罪”(这里的“犯罪”指不法,不要求罪名相同,不考虑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二人有共同故意(不要求故意内容完全相同)、共同行为。在聚众犯中,刑法处罚的行为人(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如有数人,构成共同犯罪。在对合犯中,刑法处罚的行为人(一方,或双方)如有数人,构成共同犯罪,无需考虑罪名是否相同。在“共犯行为正犯化”之后,各行为人仍构成共同犯罪,只不过实施被正犯化共犯行为的行为人不再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而是正犯;故而与实施主行为者构成共同正犯。
【解析】
A选项,一方卖淫秽影碟一方买淫秽影碟,是对合关系,但刑法分则规定只处罚出卖一方。故只有贩卖者一方构成犯罪,购买者一方不构成犯罪,不符合二人以上均实施不法行为才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不构成共同犯罪。
B选项,一方重婚,一方相婚,刑法分则规定双方均构成重婚罪,构成共同犯罪。
C选项,一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一方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双方均实施不法行为,尽管构成的罪名不同,但也构成共同犯罪。
D选项,王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为正犯;丁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再是帮助犯,亦为正犯。二人对组织卖淫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构成共同犯罪,是共同正犯。
 
2.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2/3)
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答案】C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共犯行为正犯化”(即刑法分则将特定帮助、教唆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单独成罪)的情况、实行行为的认定。 刑法中还存在着将原本为共犯行为(即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的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的情形,由此,行为人就会由原本的共犯(帮助犯、教唆犯)而成为正犯(实行犯),此之谓“共犯行为正犯化”。“共犯行为正犯化”之后,原行为人不再认为系教唆犯、帮助犯(共犯),而应当认为是实行犯(正犯)。注意:选项C、D中的“共犯”是指狭义共犯,即帮助犯、教唆犯。
【解析】
选项A,《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了独立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所以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不再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故选项A错误。
选项B,《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对被拐卖妇女进行的接送、中转行为就是拐卖行为本身,是此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故选项B错误。
选项C,《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故选项C正确。
选项D,《刑法》第320条的规定,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论处,不按照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故选项D错误。